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工處
電子郵件信箱
u157659@taipower.com.tw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為利資產維護作業之延續性,甲方得視需求要求投標廠商繼續履約及施作,擴充金額為新台幣貳仟陸佰貳拾伍萬元(含稅),工期預計一年,若108年無預算則不執行。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工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8新北市貢寮區仁里里研海街6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圖說費新台幣400元正,欲購買書面招標文件者請先繳存至臺灣銀行公館分行第58116724900067號(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後憑繳款證明換領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2/2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8新北市貢寮區仁里里研海街62號
履約期限
自於機關通知開工日開工,工期為期一年,其餘詳附加說明5、
廠商資格摘要
1.持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列有經濟部商業司編訂【公司行號營業項代碼表】之機械工程業(E604)。2. 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免繳有關所得稅繳稅證明。
3. 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應檢附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1.具有相當實績者: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從事或完成核能電廠機械與管路安裝工程或人力服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整,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台幣貳仟伍佰萬元整,並提出採購機關(購)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等相關說明。
2.具有相當人力資源:投標廠商需檢附本案所需具有核能電廠機械管路安裝工程經驗之工地負責人及品管工程師累計3年以上之資歷證明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工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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