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電子郵件信箱
u334159@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開標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電廠路1號(北部施工處30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電廠路1號(北部施工處供應組收文室)
履約期限
自甲方交付第一次工作通知單次日起365日止或詳特訂條款Q.3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111.1.4),另訂本公司之工程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 甲、乙、丙(E101011) 等綜合營造業。
附加說明
一、押標金: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1年04月07日止,並應依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延長之,繳納方式依本採購投標須知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工程概要:1.本工程係北部施工處111年度土木零星工程,其主要工作地點為大潭電廠增建計畫工區、林口電廠更新擴建計畫工區及其他本處所轄區域;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內各工作項目及數量均屬概估,甲方得依工程實際需要,隨時通知乙方分次施工。
2.本工程各次工作性質特殊,必要時不論晴或雨天必須日夜趕工,並依照甲方所定期限內進行。此外,須配合甲方裝機施工或辦公等因素常有停工現象;但復工後則須立即趕工。
3.本工程之總工程開工日期由甲方通知或第一次工作通知單開工,乙方應依約提出總工程之開工報告表;本工程竣工期限:自甲方通知或交付第一次工作通知單之次日起365日曆天止或增帳金額超過契約承攬金額48%時,得通知乙方竣工,或於上述期限內所開立之最後一次工作通知單預定完成日為本工程之竣工期限,並於工作完成當日提送工程竣工報告單。(餘詳特訂條款Q項)
四、其他:
(一)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金額。
(二)押標金受款人請填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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