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電子郵件信箱
u800399@taipower.com.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49,000,000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開標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電廠路1號(本處30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電廠路1號(本處供應組收文處)
履約期限
乙方應於開工日之次日起730日曆天內竣工(另詳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111.4.29),另訂適用本公司之工程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
1、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A.國內投標廠商:應依營造業法第 4 條規定領有登記書,該公司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B.外國投標廠商:應依營造業法第 4 條規定,取得我國營造業登記證書,並於投標時檢附該登記證書影本,該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另須取得我國政府核發之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A.國內投標廠商:應提出當年度營造業公會之公會會員證。
B.外國投標廠商:外國廠商最遲應於得標後 60 天內提出加入我國營造公會之公會會員證(不得據此要求免計或展延工期),並提送台電公司備查;如未辦理完成,台電公司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基本資格(3)及特定資格,請另詳「附加說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附加說明一、1、(3)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一、基本及特定資格:
1、基本資格:
(3) 廠商信用之證明:
A. 國內投標廠商: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惟台電公司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日之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B. 外國投標廠商:投標廠商須自以下二項證明文件中,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A) 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
(B) 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2、特定資格:
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財力證明為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 權益不低於新台幣50,350,000 元。
B.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二、押標金: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2年03月02日止,並依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延長之,繳納方式依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三、工程概要:
本工程主要為大潭電廠增建燃氣複循環發電計畫中之「重機械維修房及修理工場新建工程」。
主要工程為兩棟建築物新建工程分2 區,第1 區: 重機械維修房(地上一至三層)約占權重50%;第2 區: 修理工場(地上二層含夾層共三層)之RC 構造建築物約占權重50%;所含工程包括地下、地上物開挖及建造、室內外裝修工程、機電(給排水、污排水、消防、空調通風、起重機、柴油發電機、電梯)工程…等,另含建物周邊設施包括排水工程污水處理設施及污水坑、管線工程及地下電纜管道…等工程,於本招標文件所附所有設計圖說、工程規範、詳細價目表等所列項目之供料、施工及設備安裝內容、保固及其他相關事項(如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自來水檢查、污排水檢查、室內裝修檢查(如有需要)、負責完成竣工備查且須配合甲方需求,負責外電、電信之申請及報竣所需之相關簽證工作(或配合甲方需求提供相關資料並協助它標辦理相關送審或報竣等相關事宜)。
四、工程期限:
乙方應依投標須知第 4 條第(一)款規定之時間內正式開工,並提出開工報告表,本標預定工期:自開工日之次日起730日曆天內竣工。
1.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金額。
2.押標金受款人請填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3.本(第二)次招標公告內容部分修正,修正內容如下:
(1)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四、工程期限(一)得標廠商必須於下列規定期限內開工及竣工。
開工:■ 2‧...工程預計開工日為決標日之次日起40日內。…
(2)一般條款
其他:開工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
內以書面送甲方核定...
(3)上述修正詳更正公告文件之「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本次修正非屬重大改變,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新辦理招標,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本次開標不受三家投標廠商限制,等標期予以縮短。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