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電子郵件信箱
u574715@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案設計為處理既有廢水處理廠處理排放後之廢水,需具備自動化操作經電解、脫氮、除氯等功能,以達降低廢水中氨氮濃度值,標準需低於20mg/L,總餘氯需低於0.2mg/L,其他水質需符合最新環保法規放流水標準,目地為降低環境負擔。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開標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電廠路1號(北部施工處30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電廠路1號(北部施工處供應組收文室)
履約期限
乙方應於甲方通知開工日之次日起690日曆天竣工,詳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109.3.23),另訂本公司工程適用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具下列資格具有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其登記之營業項目為「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或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或機械安裝業(E604010)或其他機械製造業(CB01990)之公司或行號,符合各目的事業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
附加說明
一、押標金: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0年5月12日止,並應依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延長之,繳納方式依本採購投標須知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工程概要:本工程係位於林口發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用地,本工程包括氨氮廢水處理設備、既有廢水收集系統新增連通管等新建工程。
1.機械工程:氨氮廢水處理設備包括處理功能規劃設計、製造、供應、組立、測試、儀器校正、選材、運送、現場安裝、試俥、調整、監工、保固期間之售後服務及申請相關證照等工作;既有廢水收集系統新增連通管為1300噸APH廢水收集槽連通及低濃度綜合廢水管連通,及安裝工作、含管配件、管吊支架等。
2.電務及儀控工程:氨氮廢水處理設備各式箱(盤)、電氣箱盤、接地、管線、電纜托架、電線、電纜工程等。
3.土木工程:用地範圍混凝土鋪面等。
三、竣工期限:
1.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開工日正式開工,並提出開工報告表,如乙方不於通知之開工日開工或不提出開工報告表,仍自甲方通知開工日之次日起核計工期。竣工當日應提出竣工報告表,若延遲提出,以提出之當日為竣工日期。
2.本工程總工期為甲方通知開工日之次日起690日曆天竣工。乙方應依合約規範完成系統設備等設計、建置及連通管工作並安裝完成。
乙方應自設計、製造、安裝之實際完工日翌日起開始各項測試、效試、代操作至移交電廠操作日止。
(一)預算金額為含加值型營業稅金額。
(二)招標文件表格「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聲明書」,請各投標廠商自行決定是否採用。
(三)本工程採「評分及格最低標」之決標方式辦理,詳述如下:
1.本工程以訂有底價最低標方式辦理,有關評分項目、各項配分、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詳本須知附件一之「廠商評分辦法」。
2.本工程採「統包」方式辦理招標,詳本須知附件二之「需求書」。
(四)押標金受款人請填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五)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六)本(第2)次招標適用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