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電子郵件信箱
u827790@taipower.com.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開標地點
244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139-1號北部施工處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4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139-1號北部施工處供應組收文室
履約期限
自甲方通知開工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或詳特訂條款Q.3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另訂本公司工程適用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機械工程業(分類編號E604)或管道工程業(分類編號E5)。
附加說明
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本區屬平信區),倘因假日或郵局延誤而逾投標時效,本公司不負責任。
〔檢舉受理單位〕:北部施工處政風組,電話:02-26061183,台北郵政13-257號信箱(政風處)
〔押標金〕: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06年10月19日止,並應依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延長之,繳納方式依本採購投標須知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工程地點〕: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139之1號林口電廠更新擴建計畫工區及其他甲方指示地點(詳特訂條款第Q.1項)。
〔工程期限〕:自甲方交付之第一次工作通知單(詳T.2附件00810-30)開工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或各次工作通知單累計工作完成金額超過契約承攬金額+10%時,亦或原契約工作項目實作數量增帳金額超過契約承攬金額40%時,得通知乙方竣工,於最後工作完成當日提送工程竣工報告單,若乙方延遲提出,以提出之當日為竣工日期。
〔其他〕:1.上述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均含營業稅;不含稅之「採購金額」為新臺幣9,000,000元及不含稅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9,000,000元。餘詳「工程採購投標須知」。
2.招標文件表格「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聲明書」,請各廠商自行決定是否採用。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