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電子郵件信箱
d6382002@taipower.com.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開標地點
244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139-1號(本處20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4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139-1號(本處供應組收文處)
履約期限
第一,二期工程分別於540及700日曆天內竣工,詳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另訂適用本公司之工程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
(1)基本資格:
A.我國廠商應檢附: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至少包括下列二項之一:
a. 「E401010疏濬業」。
b. 「E101011綜合營造業」。
(B)營業項目僅為上述A.(A)b.「E101011綜合營造業」者,應另檢附下列二項文件:
a.我國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b.加入我國營造業公會之證明,如會員證。
(C)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B.外國廠商應檢附:
(A)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上述A.(A)a.或b.所列營業項目之相關性。
(B)業務內容僅與A.(A)b.「E101011綜合營造業」相關者,應另檢附我國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C)投標廠商須自以下兩項證明文件中,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a.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b.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2)特定資格: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財力。 2.具有相當設備。
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2)特定資格:
A.廠商應檢附之財力證明:
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新台幣3.5億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B.投標廠商應提出本工程施工之主要施工船舶(浚挖及運航填築)相當設備證明包括下列(A)、(B)、(C)各項,缺一不可:
(A)浚挖主要施工船舶,須提出規格證明資料至少包括下列二項之一:
a.單艘絞刀切削功率(Cutting Power)達4,000kW(含)以上之絞刀式浚挖船(Cutter Suction Dredger)。
b.單艘泥艙容量達7,000立方公尺(含)以上具有處理岩層能力(曾施作之契約文件、施工紀錄以及地質資料)之自航耙吸挖泥船(Trailing Suction Hopper Dredger)。
(B)運航填築主要施工船舶,須提出規格證明資料至少包括下列二項之一:
a.單艘泥艙容量達7,000立方公尺(含)以上之自航耙吸式挖泥船(Trailing Suction Hopper Dredger),須配備有自動定位儀、測深儀、泵送設備或填區配置輔助泵送等相關設施。
b.數艘累計泥艙容量達8,000立方公尺(含)以上之自航耙吸式挖泥船/受泥船(其單艘泥艙容量至少2,000立方公尺(含)以上),須配備有自動定位儀、測深儀、泵送設備或填區配置輔助泵送等相關設施。
(C)主要施工船舶(浚挖及運航填築)持有證明須提出至少包括下列二項之一:
a.為投標廠商自有者,應提出船籍證書影本及合格船檢證書影本。
b.若非自有者,應提出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以及其船籍證書影本及合格船檢證書影本。
〔押標金〕: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06年07月05日止,並應依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延長之,繳納方式依本採購投標須知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工程期限〕:
第一期,自開工日之次日起540日曆天內竣工。
第二期,自開工日之次日起700日曆天內竣工。
〔其他〕:
1.預算金額為含加值型營業稅金額。
2.招標文件表格「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聲明書」,請各投標廠商自行決定是否採用。
3.押標金受款人請填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4.本案訂於106年2月9日14:00,於本處101會議室召開公開說明會。
〔第1次更正公告內容〕:
辦理招標文件修正,修正部分如下,詳更正內容一覽表:
1.將原規劃波高儀設置費用取消,並合併挪至潮位計購置費用。
2.詳細價目表「漁業作業影響補償」項目併入「壹.三.6漁筏航道交通維持費(含糾紛處理、交通影響及航道深度維持等)」以月計價。
3.特訂條款中原誤植”投標須知第三十一條第(十五)款”更正為“投標須知第三十一條第(十六)
款”。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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