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電子郵件信箱
d6382002@taipower.com.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開標地點
244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139-1號(本處4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4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139-1號(本處供應組收文處)
履約期限
1-3分項工期各為450、180、180日曆天,詳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另訂適用本公司之工程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附加說明
〔押標金〕: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06年04月05日止,並應依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延長之,繳納方式依本採購投標須知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工程期限〕:
第一分項,自甲方通知開工日之次日起450日曆天內竣工。
第二分項,自甲方通知開工日之次日起180日曆天內竣工。
第三分項,自甲方通知開工日之次日起180日曆天內竣工。
〔其他〕:
1.預算金額為含加值型營業稅金額。
2.招標文件表格「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聲明書」,請各投標廠商自行決定是否採用。
3.押標金受款人請填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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