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深澳施工處 |
|---|---|
| 機關代碼 | 3.13.32.15.10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2 工程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代碼 | 3.13.32.15.10 |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深澳施工處 |
| 機關地址 | 224新北市 瑞芳區 瑞濱里台電新村26號 |
| 聯絡人 | 康大綸 |
| 聯絡電話 | (02) 24960700 #3305 |
| 傳真號碼 | (02) 24960701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公告更正序號 | 01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開標時間 | 107/09/04 10:00 |
| 原公告日期 | 107/08/28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新北市-瑞芳區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投標廠商家數 | 2 |
| 廠商代碼 | 42588951 |
| 廠商名稱 | 碧雲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
| 是否得標 | 否 |
| 組織型態 | 公司登記 |
| 廠商代碼_2 | 16971017 |
| 是否得標_2 | 是 |
| 廠商業別 | 其他 |
| 廠商地址 | 224 新北市 瑞芳區 深澳路103號(2樓) |
| 廠商電話 | (02) 24968338 |
| 決標金額 | 310,000元 |
| 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是否為中小企業 | 是 |
| 履約起迄日期 | 107/09/05 - 107/11/05 (預估) |
|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決標品項數 | 1 |
| 品項名稱 | 深澳施工處辦公房舍消防修繕之機電配合工作(深電001) |
|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得標廠商 | 碧雲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
| 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310,000元 |
| 底價金額 | 406,825元 |
| 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310,000元 |
| 未得標廠商 | 丞威有限公司 |
| 是否合格 | 是 |
| 標價金額 | 350,322元 |
| 未得標原因 |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
| 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決標日期 | 107/09/04 |
| 決標公告日期 | 107/09/06 |
| 契約編號 | 673070000601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總決標金額 | 310,000元 |
| 決標金額較預算金額明顯偏低之說明 | 1.得標廠商說明其合作廠商皆已有十多年的合作經驗,故能以十分優惠的價格將材料提供予得標廠商,故能以較低標價投標。 2.得標廠商說明因其公司離履約地點很近,可節省許多人員交通費等斐用,因此可以較低標價投標,不致虧損。 |
|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 勞務案 |
|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13.32.15.10 |
|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深澳施工處 |
| 附加說明 | 1.本次開標共2家廠商投標,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已於107年8月16日簽准,本案改為限制性招標以比價辦理。 2.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現場電務組認為廠商報價顯不合理且底價並無偏高,當場進行標價審查,請廠商提出說明(詳審查紀錄表),經電務組審查後認為該說明尚屬合理。故按「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第四之一項規定,無須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