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財物類 462 - 電力傳輸、控制設備及其零件
決標方式
未記載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
電子郵件信箱
u644169@taipower.com.tw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62 - 電力傳輸、控制設備及其零件
招標狀態
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第一項情形重行或續行第一次或以後各次招標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商務管理組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商務管理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說明:視契約標的原物料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國內廠商:
1.公告項目之承製能力證明或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文件。【註】承製能力證明得以分包廠商承製能力證明代替,惟重要電力設備項目除外(詳招標項目清單)。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3.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繳稅證明。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4.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外國廠商:如同(一)國內廠商第1~4項之文件(惟第2、3項如以中文以外之語文書寫,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中第2項文件應提供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第3項文件如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另外國廠商應指定一在臺聯絡人,以利聯繫相關事宜。
(三)原製造廠商授權國內廠商代理:原製造廠商(授權廠商)須提出如同(一)第1、4項之文件及代理授權書。國內廠商(代理商)須提出同(一)第2、3項之文件及代理廠商聲明書。
餘詳附加說明
其他
⼀、廠商登記說明事項:
(一)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設備器材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名單廠商投標須知第八十四條。
(二)為遵循本公司各項政策,請廠商配合以下事項:
1.配合本公司材料供應鏈數位轉型:辦理登記時須繳交材料供應鏈平台使⽤費⽤繳納證明及承諾書。俾使⽤本公司材料供應鏈(SCM)平台及參與後續供應鏈操作。
2.配合本公司無紙化政策:辦理登記前請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電⼦公文交換。
3.為落實本公司永續發展政策,確保供電穩定並提升供應鏈韌性,本公司正規劃推動材料永續供應鏈計劃,屆時須請廠商配合相關作業及簽署相關文件。
(三)廠商申請合格廠商登記,其公告項目之承製能力證明得以分包廠商(原製造廠)承製能力證明代替(重要電力設備項目除外),惟須符合下列規定:
1.原製造廠之承製能力證明僅能登記1次,倘原製造廠已自行申請登記為合格廠商,不允許再將其承製能力證明作為其他廠商分包資格文件。
2.原製造廠之承製能力證明已提供某一廠商作為分包資格文件並辦理合格廠商登記在案,該承製能力證明不得再作為其他廠商分包資格文件。
3.廠商應檢附與分包廠商共同簽署之連帶保證書。
⼆、審查說明事項:
(⼀)〔材規文件之領取地點及⽅式〕:請向本公司材料處材料標準組(電話 (02)23666791、23666793)索取。
(⼆)〔承製能⼒證明文件取得⽅式〕:請洽本公司材料處開發評鑑組(電話 (02)23667482、23667477)申請辦理個別項⽬之廠商承製能⼒ 審查,有關承製能⼒審查相關規定請⾄本公司官⽅網站(www.taipower.com.tw) 「規章條款」「業者類」網⾴下載。
三、器材開放事項:
(⼀)器材項目序號屬6~18、20、25、28、32、41~42、44~46 、55~56、60~64、72~75、130、141~147、174、185、198、214、217~220、227、229~231、236、239、243~244、246、249~250、252~256、260、261等器材之採購,除了國內廠商以外僅開放予歐盟(含英國)、美國及日本之產品及廠商。
(二)器材項目序號屬65、148、193~197、199~200、215~216等器材之採購除了國內廠商以外開放予歐盟(含英國)、美國、日本、瑞士、加拿大、挪威、冰島、香港、新加坡及以色列之產品及廠商,並依GPA變更調整。
(三)其他項目國內外產品及廠商皆可參標(中國大陸除外)。
【招標文件名稱】
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設備器材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名單廠商投標須知第七十九、9.其他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需取得本公司核發之承製能⼒證明文件或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文件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於投標期限內,投標廠商應填妥「台灣電⼒股份有限公司設備器材選擇性招標合格廠商登記申請表」加蓋公司與負責⼈圖章,並檢附
廠商資格摘要_2
規定之資格文件各⼀份供本公司辦理審查。以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文件供本公司辦理審查者,該文件需敘明產品之廠牌、功能、效益、標準、特性等相關資料加附測試報告。餘詳招標文件「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名單之有效期限
⺠國113年1⽉1⽇⾄⺠國115年12⽉31⽇⽌
名單展期手續
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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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告新增「台電113~115年電⼒設備器材選擇性招標項⽬清單」電力設備器材項目序號261及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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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台灣電⼒股份有限公司電⼒設備器材-選擇性招標項目(器材名稱詳如招標文件「台電113~115年電⼒設備器材選擇性招標項⽬清單」)。
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為確保電⼒器材⽤料品質及電業法所定電業設備之安全運轉、維護電⼒供電穩定及供電安全,掌握電⼒需求與供給,避免因斷電、供電不穩⽽影響⺠眾⽣活或企業營運。
後續邀標
名單效期內,本公司採購選擇性招標器材時,將個別邀請所有合格廠商投規格價格標,並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審查(若器材名稱與技術等級相同,雖招標規範與本公告器材規範不同時,將適⽤該器材之合格廠商資格,惟採購時需以書⾯⽅式重審技術規格)。投標貨品規格應符合招標文件及本公司審查認可之規定。本公告器材後續採購邀標不論採購⾦額,其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第⼗條第1款規定辦理,等標期得縮短,但不少於7⽇。
(⼀)在公告之選擇性招標效期內,如有項⽬尚無合格廠商登錄,本公司將採公開招標⽅式辦理採購。(⼆)前款公開招標購案公告期間,如有廠商列入該項選擇性招標合格廠商名單,原已公告之當次公開招標購案仍繼續辦理。惟其辦理結果如為流標或廢標,本公司得改採選擇性招標辦理。(三)在公告規定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本公司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惟將逐年檢討修正該名單。後續依公告項⽬辦理個案項⽬之採購時,本公司不再辦理招標公告,逕邀名單內各項⽬之所有合格廠商投規格、價格標。取得承製能⼒證明或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文件⽽未辦理登記之廠商,不列入合格廠商名單,將不會被通知邀標。(四)後續採購邀標流標或廢標合計次數2次以上者,本公司得評估用料需求狀況改採其他招標方式或改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二分之一合格廠商(四捨五入取至整數)投標方式辦理採購。
名單有效期限內之預估採購總額
本案採購金額為新臺幣364,403,550,000元(含稅),餘詳台電113~115年電力設備器材選擇性招標項⽬清單。
後續擴充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額或數量:本公司辦理113~115年選擇性招標項⽬得保留於契約規定之期間屆滿前,視個案需求得依原契約條款及契約單價增購契約⾦額或契約數量50%以內為上限之權利,個案項⽬採購之招標文件將另載明增購比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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