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118947@taipower.com.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242號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242號(台電總處主樓27樓27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242號(台電總處主樓1樓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凡法律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可租賃不動產之國內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工商行號、人民團體、公務機關、公私立學校、具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用途:
(一)本契約租賃標的物係新民變電所多目標使用大樓,限依都市計劃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及新北市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第二種特定專用區」相關規定使用,不得移作他用、違法使用、經營八大特種行業、違反公序良俗、存放危險物品,及其他影響公共安全等之使用。
(二)非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將租賃標的物全部或一部分轉讓、出借
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本契約轉讓於他人,亦不得將建築物拆除
新建、改良或增建。
二、標價:本案訂定底價但不公開底價,投標金額以年租金,新臺幣元為標價(含5%營業稅)。
三、租賃期間:租期為10年3個月,前3個月為裝修期間不計租金,期滿得議價續約。
四、租金:租金以四個月為一期繳納(匯款手續費由承租人另行負擔),並自租賃期間第4年起依契約規定調漲。
五、特約事項:詳租賃契約書第二十ㄧ條規定。
六、倘招標機關所在地因故停止辦公時,原訂之截標日及開標日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
七、其他事項詳本招標文件之規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事業開發室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