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電子郵件信箱
d0170102@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4樓開標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F收發室(或16F營建處)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同年11月1日(第一次放空水庫預計開始時間)起2,782日曆天內完成本契約內所規定之全部工作內容,並依工程承攬契約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工程驗收相關程序,詳本公告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參照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3.12.26)。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金屬製品類、瀝青及其製品類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包括以下二項(經政府登記合格,具備合格證件,無政府採購法第103 條情形):
(a)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b)機械設備製造業(CB01010)及機械安裝業(E604010)。
【詳本公告附加說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a)曾完成包含水中構造物之土木工程或水利建造物之興建或修補,並檢附相關證明;
(b)曾完成包含水中構造物之土木工程或水利建造物之擋水圍堰,並檢附相關證明;
(c)曾完成設計、供應(製造)及安裝任一種水工弧形閘門(具擋水功能之閘門),並檢附相關證明;
(d)曾設計、供應(製造)及安裝任一種水工閘門之鋼索式吊門機設備,並檢附相關證明。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無退票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惟本公司如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依證據處理。
【外國廠商之證明詳如詳本公告附加說明】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本採購案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業將廠商相關經驗、實績、人力及設備等,納入採購評選項目。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辦理第5次招標公告,本次招標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不受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限制。
2.本採購案履約地點:南投縣仁愛鄉武界壩水庫、新武界引水隧道過河段、栗栖壩。
3.本採購案工程期限:
(1)全部工程期限:自開工日同年11月1日(第一次放空水庫預計開始時間)起2,782日曆天內完成本契約內所規定之全部工作內容,並依工程承攬契約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工程驗收相關程序。
(2)分項工程期限:自開工日同年11月1日(第一次放空水庫預計開始時間)起1,004日曆天內完成「#8-#9溢洪道改造主體工作」,並依工程承攬契約第二十條之規定辧理工程驗收相關程序。
【請詳招標文件-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特訂條款3.工程期限】
4.廠商資格
4-1一般規定:
(1)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之締約國,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
(2)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地區)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
(3)本工程投標廠商得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單獨投標不允許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部份投標廠商資格,共同投標之廠商僅允許異業共同投標,家數上限為2 家。
...等8項規定。
4-2共同投標規定:
(1)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工程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2)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如招標文件-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以中文書寫,但該協議書若涉及外國廠商者,得以外文書寫,並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且應於協議書中規定述明協議書適用我國之法律,協議書內之當事人間之訴訟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等10項規定。
4-3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依前述「廠商資格摘要」及「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2)外國投標廠商
A.投標廠商若單獨投標,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之下列證明文件:
(a)等同我國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b)等同我國機械設備製造業(CB01010)及機械安裝業(E604010)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B.投標廠商與我國甲等綜合營造業廠商共同投標,應檢附該國及我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之下列證明文件:
(a)我國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之證明文件;
(b)等同我國機械設備製造業(CB01010)及機械安裝業(E604010)之證明文件。
C.投標廠商與我國機械設備製造業、機械安裝業廠商共同投標,應檢附該國及我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之下列證明文件:
(a)等同我國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b)我國機械設備製造業(CB01010)及機械安裝業(E604010)之證明文件。
D.投標廠商具有以下承做能力之證明:
【依前述「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E.投標廠商投標時,得不檢附加入我國營造業同業公會之證明,惟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60日曆天內加入營造業公會,並將加入公會之證明文件提送本公司備查(不得據此要求免計或展延工期);如未辦理完成,本公司將以解除契約辦理,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F.外國投標廠商須自以下二項證明文件中,自行擇一提出:
(a)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b)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G.與外國廠商共同投標之本國廠商,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無退票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惟本公司如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請詳招標文件-工程採購投標須知】
5.押標金新臺幣5,000萬元整,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限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三十日。投標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6.廠商釋疑期限: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前,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
7.本工程如涉及應得標廠商專業技師設計、施工簽證等相關事項,依本採購案招標文件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39點相關規定辦理。
8.前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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