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電子郵件信箱
d0170102@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營建處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4樓開標二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F(收發室)或16F營建處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之次日起2,070日曆天內完成;另詳本公告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訂定之標準契約(參照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鋼筋、鋼板、型鋼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金屬製品類(不含約訂特定個別項目)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應
包括下列a.b.c.三項,其中b.及c.可由分包廠商替代(如投標廠商或
分包廠商為外國廠商,得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
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下列資
格規定營業項目之相關性。得標後應於我國成立分公司,並取得我
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下列營業項目相關證明文件):
a. 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b. 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機械設備製造業(CB01010)。
c. 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機械安裝業(E604010)。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應包括下列 a.b .二項,其中b.可由分包廠商替代:
a. 投標廠商應具有曾經完成山岳隧道工程之經驗證明,並持有業主或其授權人核發之證明文件(得為完成契約證明或完工驗收證明或完工證明文件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b. 曾經完成設計、供應(製造)及安裝水工閘門,並持有業主或其授權人核發之證明文件(得為完成契約證明或
完工驗收證明或完工證明文件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無退票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惟本公司如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其他: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本案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業將廠商需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及設備等條件,納入採購評選項目。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辦理第4次招標公告,本次招標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不受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限制;本次招標沿用前次招標文件,僅部分修正(非屬重大改變),詳如「修正條文對照表」(共計8項文件有修正處),併附修正後更新之3項全份文件「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空白標單-詳細價目表」及「01330-資料送審」供參閱,本次投標請使用修正後之「空白標單-詳細價目表」。
2.本採購案履約地點:南投縣仁愛鄉霧社水庫、萬大發電廠及松林堰。
3.本採購案工程期限:
(1)全部工程開工日:詳投標須知四(決標日之次日起30日內開工),乙方應於開工日正式開工並提出工程開工報告表。
(2)防淤隧道施工橫坑可施工日:防淤隧道施工橫坑預計可施工日為114年7月1日,可施工日以甲方書面通知為主。
(3)全部工程期限:自開工日之次日起2,070日曆天內完成(含霧社水庫防淤隧道工程之土建工程、水工機械、機電設備等工程;松林堰專管工程之土建工程、水工機械、機電設備及環境差異分析承諾事項等工程,本契約內所規定之全部工作內容),並依工程承攬契約第二十條之規定辧理工程驗收相關程序。
(4)分項工程期限:
須於116年12月31日前限期完工(含松林堰專管工程之土建工程、水工機械、機電設備等工程,本契約內所規定松林堰專管工程之全部工作內容),並依工程承攬契約第二十條之規定辧理分項工程驗收相關程序。
【請詳招標文件-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特訂條款3.工程期限】
4.廠商資格
4-1一般規定:
(1)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之締約國,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
(2)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地區)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
(3)本工程投標廠商不允許共同投標。
(4)投標廠商所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以影本為原則,必要時,招標機關得要求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如為外國機構所核發者,除為該國政府機關核發者外,均應經當地政府單位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如非為中文書寫者,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且審標時以中文譯本為主。
...等7項規定。
4-2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投標廠商須符合以下資格(經政府登記合格,具備合格證件,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情形)
(1)投標廠商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應包括下列a.b.c.三項,其中b.及c.可由分包廠商替代(如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為外國廠商,得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下列資格規定營業項目之相關性。得標後應於我國成立分公司,並取得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下列營業項目相關證明文件):
a. 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b. 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機械設備製造業(CB01010)。
c. 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機械安裝業(E604010)。
(2)投標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應包括下列 a.b .二項,其中b.可由分包廠商替代:
a.投標廠商應具有曾經完成山岳隧道工程之經驗證明,並持有業主或其授權人核發之證明文件(得為完成契約證明或完工驗收證明或完工證明文件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b.曾經完成設計、供應(製造)及安裝水工閘門,並持有業主或其授權人核發之證明文件(得為完成契約證明或完工驗收證明或完工證明文件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4-3公會之證明文件:
本工程投標廠商應為甲等綜合營造業,須依我國營造業法第4 條規定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後,始得投標。外國廠商投標時,得不檢附加入我國營造業同業公會之證明,惟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60日曆天內加入營造業公會,並將加入公會之證明文件提送本公司備查(不得據此要求免計或展延工期);如未辦理完成,本公司將以解除契約辦理,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請詳招標文件-工程採購投標須知】
5.押標金新臺幣5,000萬元整,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限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三十日。投標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6.廠商釋疑期限: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前,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
7.前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