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電子郵件信箱
d0170102@taipower.com.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53,792,450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一、採購後之預期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1.預期使用情形
提升雲林區營業處內部物料存放之效益,新建辦公空間以緩解擁擠現況。
2.效益目標
(1)提供部分配電器材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有妥善存放處理之空間。
(2)提供新增部門同仁優良的作業環境。
(3)整合區處內部空間使用情形。
二、評估使用情形及其效益之分析指標
1.既有部分配電器材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係以露天堆置方式存放,且以平面堆放物料,空間利用率較低。
2.雲林區營業處於108年10月奉准成立施工班4班,區處內部辦公室使用現況空間已擁擠不堪,無法因應增加之人力。
3.綜上述,於區處內部規劃並整合物料倉庫及辦公室共構大樓,除可妥善處理物料之堆置,亦能提供較優良之辦公空間,提升整體工作效率。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營建處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5樓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樓外收發室
履約期限
第1分期工程開工日之次日起180日曆天內,第2分期工程開工日之次日起540日曆天內,第3分期工程開工日之次日起1580日曆天內;詳如本公告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參採工程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1.7.22)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無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本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2)一般規定:
本案已達 GPA 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門檻,故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 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之締約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
(3)投標廠商持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包括下列各項之證明文件; a 項為投標廠商必要項目,其餘b、c、d 項若有不足者得由分包廠商替代:
a.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b.建築師事務所。
c.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d.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國內投標廠商須提出下列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2)外國廠商廠商須提供下列最新一期或上一年度之證明文件中,自以下二項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a.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b.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經本採購案召開第一次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討論,本統包工程案無特殊需求,且本案為最有利標有評選之過程,於招標文件中應載明承商須提供足夠證明之實績,不訂定特定資格以免投標廠商受限。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辦理第2次招標公告第2次更正,本次主要更正內容為修正「特訂條款」部分條文(詳修正條文對照表)。
2.本採購案履約地點:雲林縣斗六市明德北路3段39號。
3.本採購案工程期限:
(1)第一分項工程
開工日之次日180日曆天內,完成材料堆置場地坪施作含排水設施即辦理分項工程驗收。
(2)第二分項工程
開工日之次日起540日曆天內,得標廠商須取得建造執照並提出分項工程竣工報告表,惟不辦理分項工程驗收,俟本工程全部工程竣工後一併辦理驗收。
(3)第三分項工程
開工日之次日起1580日曆天內,完成雲林區營業處材料貯存大樓全部工程項目,並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執照掛件並 提出分項工程竣工報告表,惟不辦理分項工程驗收,俟本工程全部工程竣工後一併辦理驗收。 本案材料貯存大樓部分 設計施工範圍預計於取得建造執照前3個月移交得標廠商,本公司最早可移交日期為113年3月1日。
(4)第四分項工程
第三分項工程竣工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竣工圖、結算明細表、工期統計表、實作數量計算書稿,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表, 報請辦理全部工程驗收。
【請詳招標文件-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特訂條款4.工程期限】
4.廠商資格:
(1)國內廠商基本資格:
A.投標廠商持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包括下列各項之證明文件; a 項為投標廠商必要項目,其餘b、c、d 項若有不足者得由分包廠商替代:
a.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b.建築師事務所。
c.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d.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B.國內投標廠商須提出下列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
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惟本公司如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C.加入我國營造業公會、建築師同業公會、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證明。如會員證明。
(2)外國廠商基本資格:
A.同國內廠商基本資格A.,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上述所有營業項目之相關性。
B.廠商須提供下列最新一期或上一年度之證明文件中,自以下二項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a.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b.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C.外國投標廠商免付公會會員證,廠商最遲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90日曆天內加
入我國相關同業公會,並提送甲方備查;如未辦理完成,甲方將以解除契約辦理,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5.押標金新臺幣3,000萬元整,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 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限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三十日。投標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6.廠商釋疑期限: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前,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
7.前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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