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021170001 已決標公告

金門塔山發電廠麒麟分廠新建23kV開關場統包工程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12/12/04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617,160,000
原始預算
$ 617,171,226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3.31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4 - 電力工程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林勝彥
聯絡電話 (02)23667699
機關代碼 3.13.31
單位名稱 營建處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聯絡人 林勝彥
聯絡電話 (02)23667699
傳真號碼 (02)23651630
電子郵件信箱 d0170102@taipower.com.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4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12/04
原公告日 112/11/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因麒麟電廠使用輕柴油為燃料,且鄰近東林市區,機組運轉的排氣與煙塵為居民所擾,待烈嶼金門電力聯網後,麒麟轉為備載機組,可降低燃料及運維成本,同時提升空氣品質,增進里民關係,亦可強化金門地區電力系統穩定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營建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12/07 17:00
開標時間 112/12/08 09:3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4樓會議室一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8,000,00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F收發室(或16F營建處)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金門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之次日起540日曆天內完成統包工程細部設計,其他工作項目之履約期限詳如本公告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之標準契約(參照工程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1.4.29)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般規定: 1.本工程採統包方式辦理,不允許共同投標。 2.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締約國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 ...等12項 基本資格 A.國內廠商資格 (A) 投標廠商持有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包括下列3項之證明文件,a項營業項目為投標廠商必要項目,其餘b、c項營業項目若有不足者應由分包廠商替代: a.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b.E101001營造業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c.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B)國內投標廠商須提出信用證明(詳如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B.外國廠商資格 (A)投標廠商持有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包括下列3項之證明文件,a項營業項目為投標廠商必要項目,其餘b、c項營業項目若有不足者應由分包廠商替代,無我國經濟部商業司所編定公司營業項目代碼者,檢附業務內容與該營業項目之關連性: a.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b.E101001營造業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c.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B)信用證明(詳如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其他:節錄如下,詳統包工程採購投標須知 1.國內廠商 國內投標廠商須提出下列信用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2.外國廠商 投標廠商須提供下列最新一期或上一年度之證明文件中,自以下二項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a.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b.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辦理第4次招標公告之第1次更正公告,修正部分招標文件內容並延長等標期,修正部分詳如「修正條文對照表」;本次招標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不受3家以上合格廠商始得開標限制。 2.本案履約地點:金門縣烈嶼鄉麒麟山莊(塔山發電廠麒麟分廠)。 3.本案工程期限: (1)開工 得標廠商須自決標日之次日起14日曆天(若最後一日遇假日及休息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2)各分期工程期限 A.統包工程細部設計:自決標日之次日起540日曆天內完成。 B.建造執照:自決標日之次日起240日曆天內取得建造執照。 C.23kV開關場土建及機電附屬設備工程:自本公司通知日之次日起540日曆天內完成本分期工程。 D.23kV氣體絕緣開關設備(雙、單匯流排)、MOF、變壓器、電抗器及其附屬設備:自本公司通知日之次日起720日曆天內完成設備備料、製造、安裝及相關試驗(不含併入本公司系統測試)等所有現場工作。 E.12kV斷路器及附屬設備:自本公司通知日之次日起720日曆天內完成設備備料、製造、安裝及相關試驗(不含併入本公司系統測試)等所有現場工作。
其他:含23kV 氣體絕緣開關設備(雙、單匯流排)、MOF、變壓器、電抗器及其附屬設備 : a.自本公司通知日之次日起120日曆天內完成併入本公司之加壓試驗等所有現場工作。 b.測試所需之電源及引接方式由本公司決定後,通知得標廠商。 G.併入本公司系統測試(12kV 斷路器及其附屬設備): a.自本公司通知日之次日起120日曆天內完成併入本公司之加壓試驗等所有現場工作。 b. 測試所需之電源及引接方式由本公司決定後,通知得標廠商。 【請詳招標文件-統包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特訂條款5.工程期限】 4.廠商特定資格: 投標廠商應符合並提出下列實績及財力證明文件: A. 投標廠商必須具備之經驗或實績 自民國106年1月1日至截止投標日之期間內,完成變電所工程或發電廠之開關場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4億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並持有原始定作人或其授權人(需提出經原始定作人之授權,並經公證或認證之證明文件)發給之完工實績證明文件。上述工程至少應包括23kV (含) 以上機電設備之製造及施工。 B. 投標廠商必須具備之財力 投標廠商必須具備下列財力並提出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新臺幣50,000,000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請詳招標文件-統包工程採購投標須知】 5.押標金為新臺幣18,000,000元,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限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三十日。投標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6.廠商釋疑期限: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 7.前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31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林勝彥
聯絡電話
(02)23667699
機關代碼
3.13.31
單位名稱
營建處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聯絡人
林勝彥
聯絡電話
(02)23667699
傳真號碼
(02)23651630
電子郵件信箱
d0170102@taipower.com.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4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12/04
原公告日
112/11/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因麒麟電廠使用輕柴油為燃料,且鄰近東林市區,機組運轉的排氣與煙塵為居民所擾,待烈嶼金門電力聯網後,麒麟轉為備載機組,可降低燃料及運維成本,同時提升空氣品質,增進里民關係,亦可強化金門地區電力系統穩定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營建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12/07 17:00
開標時間
112/12/08 09:3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4樓會議室一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8,000,00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F收發室(或16F營建處)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金門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之次日起540日曆天內完成統包工程細部設計,其他工作項目之履約期限詳如本公告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之標準契約(參照工程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1.4.29)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般規定: 1.本工程採統包方式辦理,不允許共同投標。 2.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締約國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 ...等12項 基本資格 A.國內廠商資格 (A) 投標廠商持有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包括下列3項之證明文件,a項營業項目為投標廠商必要項目,其餘b、c項營業項目若有不足者應由分包廠商替代: a.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b.E101001營造業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c.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B)國內投標廠商須提出信用證明(詳如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B.外國廠商資格 (A)投標廠商持有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包括下列3項之證明文件,a項營業項目為投標廠商必要項目,其餘b、c項營業項目若有不足者應由分包廠商替代,無我國經濟部商業司所編定公司營業項目代碼者,檢附業務內容與該營業項目之關連性: a.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b.E101001營造業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c.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B)信用證明(詳如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其他:節錄如下,詳統包工程採購投標須知
1.國內廠商 國內投標廠商須提出下列信用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2.外國廠商 投標廠商須提供下列最新一期或上一年度之證明文件中,自以下二項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a.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b.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辦理第4次招標公告之第1次更正公告,修正部分招標文件內容並延長等標期,修正部分詳如「修正條文對照表」;本次招標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不受3家以上合格廠商始得開標限制。 2.本案履約地點:金門縣烈嶼鄉麒麟山莊(塔山發電廠麒麟分廠)。 3.本案工程期限: (1)開工 得標廠商須自決標日之次日起14日曆天(若最後一日遇假日及休息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2)各分期工程期限 A.統包工程細部設計:自決標日之次日起540日曆天內完成。 B.建造執照:自決標日之次日起240日曆天內取得建造執照。 C.23kV開關場土建及機電附屬設備工程:自本公司通知日之次日起540日曆天內完成本分期工程。 D.23kV氣體絕緣開關設備(雙、單匯流排)、MOF、變壓器、電抗器及其附屬設備:自本公司通知日之次日起720日曆天內完成設備備料、製造、安裝及相關試驗(不含併入本公司系統測試)等所有現場工作。 E.12kV斷路器及附屬設備:自本公司通知日之次日起720日曆天內完成設備備料、製造、安裝及相關試驗(不含併入本公司系統測試)等所有現場工作。
其他:含23kV 氣體絕緣開關設備(雙、單匯流排)、MOF、變壓器、電抗器及其附屬設備
: a.自本公司通知日之次日起120日曆天內完成併入本公司之加壓試驗等所有現場工作。 b.測試所需之電源及引接方式由本公司決定後,通知得標廠商。 G.併入本公司系統測試(12kV 斷路器及其附屬設備): a.自本公司通知日之次日起120日曆天內完成併入本公司之加壓試驗等所有現場工作。 b. 測試所需之電源及引接方式由本公司決定後,通知得標廠商。 【請詳招標文件-統包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特訂條款5.工程期限】 4.廠商特定資格: 投標廠商應符合並提出下列實績及財力證明文件: A. 投標廠商必須具備之經驗或實績 自民國106年1月1日至截止投標日之期間內,完成變電所工程或發電廠之開關場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4億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並持有原始定作人或其授權人(需提出經原始定作人之授權,並經公證或認證之證明文件)發給之完工實績證明文件。上述工程至少應包括23kV (含) 以上機電設備之製造及施工。 B. 投標廠商必須具備之財力 投標廠商必須具備下列財力並提出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新臺幣50,000,000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請詳招標文件-統包工程採購投標須知】 5.押標金為新臺幣18,000,000元,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限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三十日。投標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6.廠商釋疑期限: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 7.前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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