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電子郵件信箱
d0170102@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案可供納電廠之新4~6號機、既有6號機發電機組、3台500MVA連絡變壓器、69kV#1MTRMTR及提供共七回輸電迴路之開關設備。
新161kV開關場建置完成後,將提升北部及中部地區電力品質及供電穩定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營建處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10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F收發室(或16F)
履約期限
自本公司通知日之次日起200日曆天內完成第1分期工程;其他各分期工程詳如本公告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訂定之標準契約範本(參照工程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7.11)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預拌混凝土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不含約訂特定個別項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節錄如下,詳如統包工程投標須知】
1.一般規定
(1)本工程採統包方式辦理,不允許共同投標。
...等12項規定
2.廠商資格:
A.投標廠商持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包括下列3項之證明文件; (A)項營業項目為投標廠商必要項目,其餘(B)、(C)項營業項目若有不足者得由分包廠商替代。:
(A)「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B)「E101011營造業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C)「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節錄如下,詳如統包工程投標須知】
國內廠商: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本案採用最有利標決標,廠商評選之相關項目中已包含廠商經驗實績、品質、財力及履約能力等評分項目,故不另訂廠商特定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辦理第2次招標公告,本次招標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不受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限制。
2.本採購案履約地點:苗栗縣通霄鎮海濱路1-31號。
3.本採購案分期工程內容及期限【節錄如下,詳如招標文件-統包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特訂條款5.工程期限】:
(1)分期工程項次1,「拆除工程」;自本公司通知日之次日起(以下同)200日曆天內完成。
(2)分期工程項次2,「161kV開關場土建(含雜項機電設施)工程」;1050日曆天內完成。
(3)分期工程項次3,「161kV開關場氣體絕緣開關設備及電力監控等工程」;400日曆天內完工。
(4)分期工程項次4,「CDCS RTU設備安裝整合」(含7項工項);其中1項工項為400日曆天內完工,其餘工作為640日曆天內完工。
(5)分期工程項次5,「苗栗一、二路輸電線路電纜涵洞結構體土木及機電設施」等5項工項;1300日曆天內完工。
(6)分期工程項次6,「161kV交連PE電纜及附屬設備工程」等9項工項;自分別為120、90、90、165、300、160、80、120及45日曆天內完工。
(7)分期工程項次7,「拆除工程」;360日曆天內完成。
(8)分期工程項次8,「提送竣工圖資、備品、鑰匙等移交工作」;30日曆天內完成。
4.廠商資格-一般規定【節錄如下,詳如統包工程採購投標須知】:
(1)本工程採統包方式辦理,不允許共同投標。
(2)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締約國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本工程範圍內為政府採購協定GPA電力排除項目另詳本須知三十一)。
(3)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地區)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商。
(4)投標廠商及分包廠商提出之所有資格相關證明文件,如為外國機構所發者,除為該國政府機關核發者外,均應經當地之公證或認證,如文件非以中文書寫者,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5)投標廠商及其分包廠商須提供之資格證明文件,其所載金額之幣別如非新臺幣時,以等標期內由廠商擇定任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如無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則以外匯交易收盤現金賣出匯率代之。
(6)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投標廠商不得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7)投標廠商於基本資格以分包廠商替代者,應於投標時併檢附各分包廠商合作意願書。該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本公司同意者為限。
(8)投標廠商及其分包廠商如屬工程技術顧問業、綜合營造業者,應依國內相關法令規定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營造業公會後,始得投標;惟外國廠商,投標時無需檢附公會會員證,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60日曆天內加入同業公會,取得會員證並領有登記證書;如未辦理完成,本公司將以解除契約辦理,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9)綜合營造業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內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之規定。
(10) 本工程廠商投標文件中如有依招標文件要求而須有中文譯本並經公證或認證者,若原文與中文譯本內容有不一致時,以原文為準。
(11) 我國廠商之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項目。如投標廠商所營事業項目係為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請廠商自行提示登記業務內容與資格規定之營業項目之相關性,製成對照表,並置於資格封內,本公司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03.17(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號函之規定認定。
(12) 外國廠商參與之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5.押標金新臺幣5,000萬元整,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限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三十日。投標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6.廠商釋疑期限: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前,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
7.前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