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電子郵件信箱
d0170102@taipower.com.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4.非契約之協議,或以任何形式之協助,包括合作協定、補助金、貸款、注資、保證與財務獎勵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4.非契約之協議,或以任何形式之協助,包括合作協定、補助金、貸款、注資、保證與財務獎勵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營建處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4樓開標二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之次日起7日曆天內開工,各分期工程期限詳特訂條款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參採工程會111年4月7日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一般規定 :
(1)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國內廠商參與投標或作為分包廠商。
(2)投標廠商所提出之製造或承做能力證明文件得為完成契約證明或完工驗收證明或完工證明文件。
......等5項
2.廠商資格:
(1)投標廠商持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包括下列之證明文件:a.項營業項目為投標廠商必要項目,其餘b.項營業項目(擇一)若有不足者得由分包廠商替代(須提供投標廠商與分包廠商合作意願書)。
a.「CC01020電線及電纜製造業」。
b.「E601010電器承裝業」(應為登記合格之甲級承裝業)或「E603010電纜安裝工程業」。
(2)投標廠商及其分包廠商如屬電器承裝業者,應加入登記所在地之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並應檢附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等6項
【詳細廠商資格請詳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七點/第十四點/第三十一點之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345kV 交連PE 電纜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
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基本資格已訂定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且符合資格之國內廠商皆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及設備可符合本案需求,故不訂定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辦理第2次招標公告,不受3家以上合格廠商始得開標之規定。
2.本案履約地點: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
3.本案工程期限:
(1)開工
乙方必須自決標日之次日起7日曆天(若最後一日遇假日及休息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內開工並提出工程開工報告表。
(2)第1分期工程:
a.TSU910 新設345kV電力電纜佈設及接續工作等相關附屬設備安裝。
工程期限為自甲方通知日之次日起120日曆天內完工。
b.配合TSU910停電時程電纜終端處理、線路保護電驛更換。
工程期限為自甲方通知日之次日起90日曆天內完工。
(3)第2分期工程:
a.T9 新設345kV電力電纜佈設及接續工作等相關附屬設備安裝。
工程期限為自甲方通知日之次日起120日曆天內完工。
b.配合T9停電時程電纜終端處理、線路保護電驛更換。
工程期限為自甲方通知日之次日起90日曆天內完工。
(4)第3分期工程:提送竣工圖、竣工表單編製及工程照片彙總。
工程期限為第1、2分期工程竣工次日起30日曆天內完工。
【請詳招標文件-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特訂條款5.工程期限】
4.押標金新臺幣2,600萬元整,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限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30日。投標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5.前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不含加值型營業稅之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為新臺幣850,770,000元。
6.訪客進出本公司工作場所,請配合本公司相關防疫規定:
(1)進入本公司總管理處大樓「須持有已施打新冠肺炎疫苗2劑以上之證明文件(如:紙本疫苗接種卡、數位疫苗證明等)」且無身體不適症狀。
(2)如無法提出疫苗施打相關證明,則須提供3日內快篩陰性或7日內PCR之實體或數位證明,經確認後始得入內。
(3)測量體溫、佩戴口罩,如體溫超過攝氏37.5度或有感冒咳嗽等症狀者,建議立即就醫,並禁止進入本公司辦公場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