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d0170102@taipower.com.tw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離岸風力發電廠運維中心辦公室暨倉庫統包工程
採購資料: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採購資料: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remind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40,000,000元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預期使用情形:
本案採購將因應再生能源處廠網分離所需,故於再生能源處下成立離岸風力發電廠,並依可行性計畫興建運維中心,考量未來新增的離岸風力二期甚至三期計畫的擴充,運維中心岸上辦公室的空間配置包括但不限於:辦公空間、SCADA系統控制室、會議室、儲藏室、廚房、安全防護設備存儲空間和浴室等,做為專責辦公室,統籌整個離岸風力發電之營運維修業務。
2.效益目標
因風力機組之營運方式,係將監控系統連接至離岸風力發電廠,利用遙控操作運轉方式,蒐集運轉資料與故障訊息,並可開關風機。在維護檢驗部份,考量海上作業環境,在有限的作業時間下,可於海上維護作業以外之時間進行維護。
3.因應離岸風力一期計畫110MW及離岸二期計畫風機300MW裝置容量,考量海上作業環境每年較佳之維護作業期間僅約150~180天,而每部機組每年固定保養時間約須10~12天左右,故在有限的作業時間下,興建本場址靠近彰濱外海,有助大修人員得以即時、更有效率地辦公提前完成維護時程。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60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營建處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0/03/22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0/03/23 14: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305會議室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仟萬元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remind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參採工程會109/3/23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1.一般規定:
(1)本工程採統包方式辦理,不允許共同投標。
(2)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締約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
(3)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地區)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商。
(4)我國或外國投標廠商及分包廠商實績證明皆須附原始定作人或其授權人(需提出經原始定作人之授權,並經公證或認證之證明文件)發給之完工實績證明文件(得為完成契約證明或完工驗收證明或完工證明文件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等共14項。
2.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詳本公告「附加說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辦理本(第1)次公告之第2次更正公告,更正內容請詳「第2次更正公告」及其附件「更正公開招標公告文件-02」,已購買招標文件者,請於公告日起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免費自行下載更正文件。
2.餘同原規定不變。
以下為原招標公告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辦理本(第1)次公告之第1次更正公告,更正內容請詳「第1次更正公告」及其附件,附件為新增「需求書」、「工程保險」及「更正公開招標公告文件-01」,已購買招標文件者,請於公告日起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免費自行下載更正文件。
2.餘同原規定不變。
以下為原招標公告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辦理第1次招標公告,需要3家以上合格廠商始得開標。
2.本案履約地點:彰化縣鹿港鎮鹿工段56-23地號。
3.本案工程期限:
(1)設計階段:於開工日起270日曆天內取得建造執照。
(2)施工階段:於開工日起990日曆天內,依據甲方核定之土建工程及附屬機電設備細部設計圖,完成本建築物及附屬機電工程(含取得消防竣工查驗合格)全部工程施工項目,並取得本建築物使用執照。
(3)詳招標文件-統包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四、工程期限。
4.押標金新臺幣2000萬元整,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0年10月18日。
5.評選委員:龔委員書章、蘇委員重威、李委員訓谷、高委員文婷、李委員文彬、張委員維鈞、陳委員夢麟。
◎續補充說明本公告「廠商資格摘要」如下:
6.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
(1)基本資格:
◎其營業項目應包括下列各項之證明文件; a項營業項目為投標廠商必要項目,其餘b、c、d項營業項目若有不足者得由分包廠商替代:a.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b.建築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含其合作建築師)。c.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d.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信用證明。
(2)特定資格:
◎投標廠商必須具備之經驗或實績: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完成之建築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2.4億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6億元。
◎投標廠商必須具備之財力: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a.權益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5,000萬元。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餘詳統包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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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T02:28:52+08:00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電子郵件信箱
d0170102@taipower.com.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remind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40,000,000元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預期使用情形: 本案採購將因應再生能源處廠網分離所需,故於再生能源處下成立離岸風力發電廠,並依可行性計畫興建運維中心,考量未來新增的離岸風力二期甚至三期計畫的擴充,運維中心岸上辦公室的空間配置包括但不限於:辦公空間、SCADA系統控制室、會議室、儲藏室、廚房、安全防護設備存儲空間和浴室等,做為專責辦公室,統籌整個離岸風力發電之營運維修業務。 2.效益目標 因風力機組之營運方式,係將監控系統連接至離岸風力發電廠,利用遙控操作運轉方式,蒐集運轉資料與故障訊息,並可開關風機。在維護檢驗部份,考量海上作業環境,在有限的作業時間下,可於海上維護作業以外之時間進行維護。 3.因應離岸風力一期計畫110MW及離岸二期計畫風機300MW裝置容量,考量海上作業環境每年較佳之維護作業期間僅約150~180天,而每部機組每年固定保養時間約須10~12天左右,故在有限的作業時間下,興建本場址靠近彰濱外海,有助大修人員得以即時、更有效率地辦公提前完成維護時程。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60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營建處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305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remind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參採工程會109/3/23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一般規定: (1)本工程採統包方式辦理,不允許共同投標。 (2)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締約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 (3)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地區)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商。 (4)我國或外國投標廠商及分包廠商實績證明皆須附原始定作人或其授權人(需提出經原始定作人之授權,並經公證或認證之證明文件)發給之完工實績證明文件(得為完成契約證明或完工驗收證明或完工證明文件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等共14項。 2.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詳本公告「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辦理本(第1)次公告之第2次更正公告,更正內容請詳「第2次更正公告」及其附件「更正公開招標公告文件-02」,已購買招標文件者,請於公告日起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免費自行下載更正文件。 2.餘同原規定不變。 以下為原招標公告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辦理本(第1)次公告之第1次更正公告,更正內容請詳「第1次更正公告」及其附件,附件為新增「需求書」、「工程保險」及「更正公開招標公告文件-01」,已購買招標文件者,請於公告日起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免費自行下載更正文件。 2.餘同原規定不變。 以下為原招標公告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辦理第1次招標公告,需要3家以上合格廠商始得開標。 2.本案履約地點:彰化縣鹿港鎮鹿工段56-23地號。 3.本案工程期限: (1)設計階段:於開工日起270日曆天內取得建造執照。 (2)施工階段:於開工日起990日曆天內,依據甲方核定之土建工程及附屬機電設備細部設計圖,完成本建築物及附屬機電工程(含取得消防竣工查驗合格)全部工程施工項目,並取得本建築物使用執照。 (3)詳招標文件-統包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四、工程期限。 4.押標金新臺幣2000萬元整,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0年10月18日。 5.評選委員:龔委員書章、蘇委員重威、李委員訓谷、高委員文婷、李委員文彬、張委員維鈞、陳委員夢麟。 ◎續補充說明本公告「廠商資格摘要」如下: 6.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 (1)基本資格: ◎其營業項目應包括下列各項之證明文件; a項營業項目為投標廠商必要項目,其餘b、c、d項營業項目若有不足者得由分包廠商替代:a.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b.建築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含其合作建築師)。c.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d.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信用證明。 (2)特定資格: ◎投標廠商必須具備之經驗或實績: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完成之建築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2.4億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6億元。 ◎投標廠商必須具備之財力: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a.權益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5,000萬元。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餘詳統包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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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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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力發電廠運維中心辦公室暨倉庫統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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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類5164-電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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