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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期間、金額及數量:
(1)本契約履約期限內,機關得依所需以標餘款新增勘估標的,以原契約第五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分期付款,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後續擴充。
(2)保留後續擴充最長期間不逾本契約履約期限內,增購金額總上限為上項標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42號1305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42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1-1)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1-2)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有效期限內)。
(1-3)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會員證書(有效期限內)。
(2)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2-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
(2-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第4項第4款規定,應附具證明文件:
(1)檢具4年(投標截止日前)以上不動產估價實務經驗之證明,或檢具不動產估價相當科系畢業之畢業證書,以及3年以上不動產估價實務經驗之證明。
(2)最近5年(投標截止日前)內無遭受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懲戒紀錄之證明。
(3)不得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切結書。
其他:附加說明
(1)上述金額均未稅。含稅之採購金額為563萬2,200元,預算金額為563萬2,200元。
(2)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採訂有底價以內最低標之決標原則及複數決標。委託勘估標的分為2組(其他縣市組、臺北市組)清單,允許廠商選擇組次投標,不限投標組數,每一投標廠商可得標上限為1組,每一組勘估標的清單之決標廠商家數上限為1家。
(3)本案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4)領標方式:
電子領標,請上網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下載領標。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其他:品項名稱
臺北市組勘估標的清單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