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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預算金額為0理由
都市更新係以提供土地供興建作為所分得房屋之對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242號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242號27樓27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242號外收發
履約期限
至全部工程竣工經本公司正式驗收合格並結清手續以及保固期滿為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係屬都市更新,非屬一般財物採購,主管機關未訂定標準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凡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我國公司,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規定,均得參與投標,本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1.基本資格:
(1)以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2)未欠繳營業稅者。
(3)無不良信用紀錄者。
(4)合作廠商應具備「建築師」及「甲級綜合營造業」資格。
2.特定資格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曾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住宅或商業使用之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達12,000平方公尺。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本案採購金額之認定,係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以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計算,即以本公司預估「釋出之土地市值」作為採購金額之認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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