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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六十二條規定(略):經雙方同意得以原約原條件續約一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總管理處副樓4樓開標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
履約期限
自 中華民國 115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年 12 月 31 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本公司作業特性與實際需求,並參酌工程會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機關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
(一)醫療院所執照或職業安全衛生署認可勞工健康顧問服務機構核可證明。
(二)經國家醫師考試及格且依醫師法領取之醫師證書及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照。
(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1、納稅證明屬所得稅證明者,應繳交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2、 納稅證明屬營業稅證明者,應繳交投標當日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其他:附加說明
本採購案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944,000元整(不含加值型營業稅)
另本公司保留後續擴充一年之權利。履約期間屆滿前,如機關認定得標廠商履約情形良好,經雙方同意得以原約原條件續約一年,擴充金額為新臺幣1,944,000元整(不含加值型營業稅)。故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加計後續擴充之採購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888,000元整(不含加值型營業稅),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