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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本案投標須知第六十二條規定(略):經雙方同意得以原約原條件續約一年,擴充金額為新臺幣 907,200元(含營業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
履約期限
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並參卓酌工程會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機關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
(一)廠商投標標價清單。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醫療院所執照或領有職業安全衛生署認可勞工健康顧問服務機構核可證明者。
(四)經國家醫師考試及格且依醫師法領取之醫師證書及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照。
(五)醫療院所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證明或主管機關核發之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本公司保留後續擴充一年之權利。履約期間屆滿前,如機關認定得標廠商履約情形良好,經雙方同意後,得以原約原條件續約一年。故本標案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加計後續擴充之採購金額,合計為新臺幣1,814,400元(含營業稅),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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