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21樓
電子郵件信箱
d061@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21樓2101A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21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本公司訂定之各類標準契約範本(係參照⼯程會範本訂定)辦理。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採總包價法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凡⼤專院校、研究機關、團體及國內外技術顧問機構具執⾏研究性質之計畫能⼒者均可參加投標。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檢附曾參與空氣品質模擬分析等相關經驗之證明文件,例如計畫名稱、委託廠家名稱、履約時間等相關資料影本等。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案為限制性招標,完成服務建議書評審後,依優勝序位辦理議價。
2.本案採不分段開標。
3.113年12⽉4⽇下午2時0分於台灣電⼒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羅斯福路三
段242號)2101A會議室開標。
4.分年編列預算之跨年度計畫,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
刪減致經費不⾜時,依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5.本案預算未於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待預算通過後始決標
⽣效;如因預算刪減無法決標時,廠商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6.廠商投標標價清單所載標價如⾼於公告預算,即屬不合格標。
7.本案提供電⼦領標,不提供書⾯招標文件。
8.疑議、異議及申訴:廠商與本公司關於招標、審標、決標、履約或驗收之爭
議,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異議申訴之規定辦理。本公司釋疑之電話為:02-
23667217,傳真為:0223673719,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
21樓。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電話及地址:同招標機關。台電政風檢舉
電話:02-23667364電⼦信箱:d05703@taipower.com.tw。
9.依採購法第76條及第85條之1,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額之採購不適⽤
申訴制度)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
電話:⾏政院公共⼯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北市松仁路3號9
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10.本公告填列之預算⾦額及採購⾦額皆含稅,預算⾦額及採購⾦額皆為
14,191,800元(含稅)。
11.投標文件使⽤文字:中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英文。
12.投標文件須於投標截⽌期限前,以郵遞或專⼈送達招標機關於招標投標文
件上所指定之場所。
13.本公司所提供任何限制閱覽之資料、文件或其內容非經書⾯同意,投標
者不得對外發表、公開或透露。
14.投標廠商須於投標文件服務建議書格式內註明,是否符合「⾏政院所屬
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選定委託對象時,除應
審酌主持⼈主持研究能⼒外,同⼀期間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2項以上
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同⼀期間係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以
上),並將執⾏中之計畫寫入服務建議書,俾供本公司審查。
15.本招標須知、招標規範文件及服務建議書作為將來訂約時契約之⼀部
份。
16.本計畫執⾏期程已考量勞⼯休息⽇、例假或應放假之⽇數。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