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4樓
電子郵件信箱
u634408@taipower.com.tw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詳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單據列印封裝作業委外服務契約書」第20條第7款規定,本案單據列印封裝作業委外服務其作業數量為預估數,甲方得因實際用電用戶數調整實際作業數量,並依契約單價,簽收核算各月份實際作業數量金額,於本契約履約期間甲方得因業務需求,調整列印、封裝及插頁數量,其增加幅度以原契約總金額(不含營業稅)20%為上限;另契約期限730日(自正式作業日起算),契約期滿如甲方新招標案尚未正式作業,甲方保留以原契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4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4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規定,依據本公司核定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証明(2)廠商納稅之證明(3)與履約能力有關之証明(4)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外國廠商所供應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5)外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機關採購標的之法人、機構或團體,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始得完成維修保固等履約事項者,須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6)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詳見投標須知六十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為公開招標(評分及格最低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開標,資格與規格符合者再通知開價格標。價格標開標時投標廠商應派公司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應提出代理或授權證明)每家以2人為限,當場參與減價或比減價格。如開標結果因超過底價需當場繼續減價或比減價格時,未派員到場之廠商視為自願放棄減價之權利。
2.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2-23667364 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檢舉不法電話與信箱: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專線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地址:100 臺北市褔州街15號。電子郵件信箱:ps.unit@moea.gov.tw。
3.釋疑及異議專線台電資訊系統處02-23666994傳真:02-23651439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3段242號4樓。
4.以上預算、預計、採購金額均含營業稅。
5.預算金額 $302,000,000 元(未稅)
預計金額 $302,000,000 元(未稅)
採購金額 $474,000,000 元(未稅)
6.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7.本案審查委員會原自專家者資料庫以電腦遴選4位委員,其中3位屬政府機關現職人員,並於4月24日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后適逢5月27日政府採購法修正第94條,電腦遴選委員名單解密時系統已排除原機關專家,故本公告以自行遴選名單記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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