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4樓
電子郵件信箱
u634408@taipower.com.tw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詳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單據列印封裝作業委外服務契約書」第20條第7款規定,本案單據列印封裝作業委外服務其作業數量為預估數,甲方得因實際用電用戶數調整實際作業數量,並依契約單價,簽收核算各月份實際作業數量金額,於本契約履約期間甲方得因業務需求,調整封裝及插頁數量,其增加幅度以原契約總金額(不含營業稅)20%為上限;另契約期限730日(自正式作業日起算),契約期滿如甲方新招標案尚未正式作業,甲方保留以原契約規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4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4樓資訊處計劃組
履約期限
契約期限730日曆天(自正式作業日起算)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証明(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3)與履約能力之有關証明(4)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外國廠商所供應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5)外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機關採購標的之法人、機構或團體,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始得完成維修保固等履約事項者,須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六十九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投標方式
郵遞或專人於投標期限前送達台北市羅斯福路3段242號4樓資訊系統處計劃組。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標封外封請書明案號、案名、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傳真電話、聯絡電話及投標廠商統一編號等,以供識別。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時間止。
請上網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下載領標。
其他
公開招標 1.開標時投標廠商應派公司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應提出代理或授權證明)每家以2人為限,當場參與減價或比減價格。如開標結果因超過底價需當場繼續減價或比減價格時,未派員到場之廠商視為自願放棄減價之權利。
2.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2-23667364 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檢舉不法電話與信箱: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專線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地址:100 臺北市褔州街15號。電子郵件信箱:ps.unit@moea.gov.tw。
3.釋疑及異議專線台電資訊系統處02-23666994傳真:02-23651439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3段242號4樓。
4.以上預算、預計、採購金額均含營業稅。
5.預算金額 191,710,000 元(未稅)
預計金額 191,710,000 元(未稅)
採購金額 300,950,000 元(未稅)
6.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7.契約期限730日曆天(自正式作業日起算),詳見招標規範。
8.基本資格:詳見招標須知第六十九。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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