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電子郵件信箱
d0170102@taipower.com.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營建處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4樓開標二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具高度專業性且採購金額較高,為確保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投標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具高度專業性且採購金額較高,為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文件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F收發室(或16F營建處)
履約期限
取得臨時工務所使用許可及碳封存試驗許可次日起約3,630日曆天;另詳本公告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訂定之標準契約(參照工程會訂定之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國內公司:
提送之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投標廠商之營業登記項目須包含E604010機械安裝業、EZ07010鑽孔工程業、EZ05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三項,其中兩項可由分包廠商替代;且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財稅營業項目須包含土木工程顧問(711211)、其他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711299)、綜合研究發展服務(723000)至少一項。
(2)財團法人:
提送之主管機關核發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影本,投標廠商之財稅營業項目須包含土木工程顧問(711211)、其他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711299)、綜合研究發展服務(723000)至少一項;且其所有分包廠商之營業登記項目合計須包含E604010機械安裝業、EZ07010鑽孔工程業、EZ05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三項。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辦理第1次招標公告之第2次更正公告,本次延長等標期未修正招標文件;前(第1)次更正公告修正招標文件內容,修正部分請詳「修正條文對照表」,投標文件請使用修正更新後之文件。
2.本採購案履約地點:臺北市及臺中市(本公司台中發電廠,臺中市龍井區龍昌路1號)。
3.本採購案工作內容概要:於本公司台中發電廠預定地進行二氧化碳地質封存注入試驗,以確認台中試驗場址深部鹽水層作為長期地質封存貯留層的可行性。本案預計每年注入2,000公噸二氧化碳,注入期程為2年,總注入量為4,000公噸。工作範圍主要包括:(1)注入井與監測井(3,000m)鑽設、(2)地質層序與封存概念模型建立、(3)地表注入設施建置及操作運轉、(4)注入前中後MMV(量測(Measurement)、監測(Monitoring)與驗證(Verification))量測分析等主要工項,其他另包含本案雜項配合事項。
4.本採購案各項工作內容及履約期限(詳如招標文件「服務範圍」):
「各期報告」:
(1)提交「服務實施計畫書」初稿;決標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
(2-1)提交「試驗計畫申請書」初稿;決標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如決標時「二氧化碳封存管理辦法」尚未公告,則為該辦法公告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
(2-2)完成「試驗計畫申請書修訂版」(須經甲方審查核准),並向主管機關完成掛件申請;決標日之次日起60日曆天內(如決標時「二氧化碳封存管理辦法」尚未公告,則為該辦法公告之次日起60日曆天內)。
(3-1)提交「細部設計報告」初稿;決標日之次日起90日曆天內。
(3-2)完成「細部設計報告定稿」及其所需建築執照(包含建照、雜照、臨時建築物或特種建築物申請許可等,可開始建造作業之所有許可或執照)之相關設計圖面及申請文件定稿(須經甲方及指定之監造或顧問公司審查核准),並向相關主管機關完成臨時工務所、監控室及岩心儲藏室所需建築執照之掛件申請;決標日之次日起180日曆天內。
(4)提交「第一次期中報告」初稿;決標日之次日起365日曆天內。
(5)提交「注入井鑽設鑽探進度報告」初稿;取得臨時工務所使用許可及碳封存試驗許可次日起270日曆天內。
...
(15)提交「第十次期中報告」初稿;取得臨時工務所使用許可及碳封存試驗許可次日起3,180日曆天內。
(16)提交「期末報告」初稿;提交第十次期中報告初稿次日起450日曆天內。
「建築物及地表注入設施之相關工作」:
(1)完成臨時工務所建置,並向主管機關完成使用許可掛件申請;取得臨時工務所搭建許可次日起60日曆天內。
(2)完成監控室及岩心儲藏室建置,並向主管機關完成消防竣工查驗及使用執照掛件申請,且應依「公有建築物之綠建築實施方針及實施日期」之規定盤點後,視需要完成候選綠建築證書取得、綠建築標章掛件或日常節能與水資源指標自主檢查;取得監控室及岩心儲藏室建築執照開工許可次日起270日曆天內。
(3)向相關主管機關完成地表注入設施所需建築執照之掛件申請;決標日之次日起365日曆天內。
(4)完成地表注入設施建置,並向主管機關完成消防竣工查驗及使用執照之掛件申請(如設置時間逾主管機關核准之建築期限,乙方應重新辦理建築相關許可申請,費用已含於契約金額內,不另給付,且乙方不得因重新申請而要求增加履約期限);取得地表注入設施之建築執照開工許可次日起365日曆天內。
(5)完成地表注入設施試運轉並啟動注入試驗;完成注入井及監測井鑽設,並取得地表注入設施使用執照次日起180日曆天內。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相關疑義內容請填具於本公告所附「廠商疑義表」。
6.前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不含加值型營業稅之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為新臺幣20億9,309萬9,700元。
7.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政府文件標準格式(ODF-CNS 15251)實施計畫(113-116年)」辦理,本公司招標文件之可編輯檔僅提供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參見數位發展部網站(首頁/核心業務/數位政府/政府共通應用服務/ODF文件應用工具)。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