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電子郵件信箱
d0170102@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營建處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4樓開標二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F收發室(或16F營建處)
履約期限
監造履約期限系自本公司通知開工日起算,至施工標案結算驗收證明書核發日之次日起100日;詳如本公告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訂定之標準契約(112年7月版)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類別及應提送文件:
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應提送「主管機關核發之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辦理第1次招標公告。
2.本採購案履約地點:臺北市及臺中市。
3.本採購案設計及監造工程名稱:台中區處豐原分處海豐巡修大樓新建工程;基地位置位於臺中市外埔區二崁段390-1地號。
4.本採購案履約期限:
(1)本案以本公司書面通知日為契約開工日,得標廠商於該日開始執行本案工作,並計算契約各分項工期。
(2)本案預定時程詳招標文件「設計規劃工作服務範圍」附件4、「預定計畫時程表(供參考用)」,得標廠商得於總工期不變下(不含本公司審查時間),提送規劃設計預定進度表,並於決標後3日內另送本公司審查,經本公司核定後作為契約執行之依據。
預定計畫時程表節錄如下:
A.技術服務招標作業,預定自2023/11/1至2024/1/23(84日)。
B.規劃設計階段,預定自2024/1/10至2025/6/16(524日)。
C.發包階段,預定自2025/6/17 至2025/10/15(121日)。
D.施工階段,預定自2025/10/16至2028/3/18(885日)。
D.竣工移交階段,預定自2028/3/19至2028/9/15 (181日)。
(3)本案規劃設計工作之履約期限為本工作範圍內全部工程取得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核發後100日。
(4)分項工作期限表(節錄部分分項工作如下,詳如本案招標文件服務範圍):
設計規劃工作
A.規劃設計服務實施計畫書:開工日起14日內提送。
B.地質鑽探及試驗分析:開工日起60日內完成地基調查報告審定。
C.基地測繪:開工日起25日內完成基地測量成果報告書審定。
…等11項分項工作。
監造工作
A.監造工作服務實施計畫書:開工日起14日內提送。
B.工程監造計畫書:各次提送時間調整詳「監造工作服務範圍」第五條工作管理第(六)項第1款第(2)點規定(得標廠商應參考本公司需求,於工程決標前核定工程監造計畫書,作為執行監造工作之依據)。
C.監造成果報告書:各次提送時間調整詳「監造工作服務範圍」第五條工作管理第(六)項第1款第(3)點規定(得標廠商應於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填發日之次日起60日內,提出監造成果報告書(至少須含品管執行情形、安全衛生執行情形、施工檢驗執行紀錄、工程設計變更、重大事項執行情形、成果檢討等事項))。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6.前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不含加值型營業稅之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為新臺幣2,014萬2,891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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