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電子郵件信箱
d0170102@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預期使用情形:
本採購將塔山電廠1〜4號發電機組增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至少包括選擇性觸媒還原系統(SCR)、壓縮空氣系統、旋風集塵器、誘引式風機、消音器、排氣煙道系統、電氣系統、中央監控系統、排氣連續監測系統(CEMS) 、尿素溶液調製系統、結構補強與支撐及建築物復原(含防水)等,以改善離島地區空氣品質。
2.效益目標:
本採購完成後塔山電廠1〜4號發電機組煙氣排放之氮氧化物(NOx)排放濃度值將≦210ppm、粒狀污染物排放濃度值將≦35mg/Nm3。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營建處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4樓開標二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每部機組大修或機關同意停機施工日起90日曆天內;分項工期及全部工期詳如本公告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訂定之標準契約範本(參照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112.1.4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須持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兩者之一),其營業項目至少應符合以下列類別之一:
i.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CB01030)
ii.發電、輸電、配電機業製造業(CC01010)
iii.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
iv.電器承裝業(E601010)
v.機械安裝業(E604010)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節錄如下,詳如投標須知
投標廠商須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證明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得為影印本))、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附加說明
●本採購案辦理第3次更正公告:
1.本次更正為需求書、技術規範等內容辦理部分修正,更正內容詳「更正公告文件-03修正條文對照表」。
2.押標金新臺幣750萬元整,押標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
3.餘同原規定不變。
●已購買本案招標文件者,請於公告日起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免費自行下載更正文件。
●以下為原招標公告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履約地點:金門縣金城鎮金水里西海路一段2號。
2.本採購案工程期限:
(1)開工:本案應自決標日之次日起10日曆天內開工(末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之),並提出開工報告表(一式6份)。
(2)分項工期:廠商應自機關通知每部機組大修或機關同意停機施工日起90日曆天內,完成每部機組(第一部至第三部機組)之既有設備拆除、增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安裝、系統功能測試及試運轉(詳技術規範第16AAA章檢驗試驗),並提出分項竣工報告表(一式6份)送請機關核備,據以辦理分項驗收。
(3)全部工期:廠商應自機關通知最後一部機組大修或機關同意停機施工日起150日曆天內(但引擎機組停機時間最多90日曆天),完成最後一部機組之既有設備拆除、增設空氣污染防治設備安裝、系統功能測試及試運轉(詳技術規範第16AAA章檢驗試驗),以及完成契約所有規定事項,並提出竣工報告表(一式6份)送請機關核備,據以辦理驗收。
(4)備註事項:
A.廠商應事先與機關協調第一至四部柴油發電機組大修可停機時程,機關預定機組大修可停機週期為每部機組每2年大修1次,原則上4部機組不同時停機大修,如機關調整大修可停機期程則廠商應配合調整工序,其他不影響機組運轉之施工安裝項目廠商亦應依時程施作,均不得藉以要求展延工期或增加費用。
B.以上各項工期已將該地區氣象條件及施工環境因素考慮列入,廠商須依該地區氣象條件及施工環境影響因素妥為規劃施工及相關運輸時程。
【請詳招標文件-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及特訂條款5.工程期限】
3.押標金新臺幣750萬元整,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限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三十日。投標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4.廠商釋疑期限: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前,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
5.前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不含加值型營業稅之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為新臺幣674 ,200,000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