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電子郵件信箱
d0170102@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預期使用情形:
我國政府於民國104年6月15日通過,並於104年7月1日公佈實施「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辦法」,為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社會正義,透過減碳技術園區之設置,進行長期試驗以收集相關之工程參數與經濟效能等資訊,用以評估火力電廠未來設置大型二氧化碳捕集與封存設施之技術與投資風險。
2.效益目標:
配合政府開發綠能政策,目前公司研究單位積極投入二氧化碳捕集與封存技術之研發,且目前也進入現場測試階段。依據目前規劃,在台中火力發電廠設置減碳園區,透過化學溶液吸收法捕集燃煤發電機組尾氣之二氧化碳,因而降低火力發電廠二氧化碳排放量,以達成政府政策。
3.台中減碳園區包括1座小規模碳捕集廠,每日可捕集台中發電廠第九/十號機二氧化碳6噸以上。
4.目前碳捕集規模較小,販售二氧化碳之經濟規模有限,且目前國內尚未有課徵碳稅之相關規定,無法產生較大之報酬,故最大效益為取得後續大型專案更多可靠之數據,以評估碳捕集技術導入電廠之可行性。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營建處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4樓開標二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參照工程會「財物採購契約範本」111.4.29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一般規定:
(1)本案僅接受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締約國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
(2)本案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
(3)本案允許共同投標,廠商亦得單獨投標。
…等13項。
2.共同投標規定:
(1)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不得超過3家,其共同投標廠商之各成員不得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2)共同投標廠商之各成員應依規定於投標文件內由共同投標協議書(如附件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指定之代表人簽署,國內廠商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外國廠商應由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簽署,其授權書均應經當地政府單位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等11項。
3.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詳本公告附加說明。
【詳細內容請參閱招標文件「財物採購投標須知及其附加條款」】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國內廠商: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惟本公司如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本採購案辦理第1次更正公告:
1.本次更正為需求書、技術規範等內容辦理文字修正及新增規定,另新增「需求書附件-鑽探成果報告書(僅供參考)」,更正內容詳「更正文件-01更正公告條文對照表」,並延長等標期至112年9月13日下午5時整截止投標。
2.押標金新臺幣1000萬元整,押標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為113年2月10日。
3.餘同原規定不變。
●已購買本案招標文件者,請於公告日起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免費自行下載更正文件。
●以下為原招標公告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辦理第7次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內容因重大修正,爰依第一次公開招標之相關規定辦理。
2.前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皆含營業稅,不含營業稅之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為新臺幣944,345,192元。
3.本案履約地點:臺中市龍井區龍昌路1號。
4.本案工作期限:含「設備採購帶安裝工作」及「運轉維護與溶劑測試工作」2部分。(詳細內容請參閱招標文件「財物採購投標須知及其附加條款」及該工作之「特訂條款」)
5.押標金為新臺幣1,000萬元整,押標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押標金有效期至少自開標日起150天止。
6.廠商資格(節錄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招標文件「財物採購投標須知及其附加條款」)
單獨投標廠商資格:
A. 基本資格
a. 國內廠商資格:
I. 投標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文件,且其營業項目應符合以下類別之一者。
i. 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
ii. 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iii. E604010 機械安裝業。
iv. E601010 電器承裝業。
v. CB01030 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
II. 信用證明。
b. 外國廠商資格:
I. 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無我國經濟部商業司所編定公司營業項目代碼者,應檢附業務內容與該營業項目之關連性說明文件。
i. 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
ii. 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iii. E604010 機械安裝業。
iv. E601010 電器承裝業。
v. CB01030 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
II. 外國廠商須自以下二項證明文件中,自行擇一提出:
i. 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ii. 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B. 特定資格
a. 應具備實績:
投標廠商須同時具有以下Ι及II項實績,其中第Ι項實績得由分包商替代:
I. 自2003年1月1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曾完成燃煤煙氣之碳捕製程(為燃燒後捕集(Post-combustion capture) 之化學溶劑吸收法(solventabsorption) )設計及碳捕集測試工作。(此碳捕集製程之碳捕集量須達6TPD(含)以上)
II. 自2003年1月1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曾完成輸電或發電工程、化工製程設備或環保設備安裝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達新臺幣1 億5,000萬元,或累計金額達新臺幣6 億2,000 萬元以上。
b. 應具備財力:
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財力證明:
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I. 權益不低於新臺幣5,000 萬元。
II.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III.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五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7.本採購案之投標廠商報價金額補充規定如下:「設備採購帶安裝工作」(詳細價目表)之報價金額不得高於新臺幣825,938,352元(不含稅),「運轉維護與溶劑測試工作」(詳細價目表)之報價金額不得高於新臺幣118,406,840元(不含稅),報價總金額不得超過預算金額;若不符合上述規定者,視為不合格標。
【詳細內容請參閱招標文件「財物採購投標須知及其附加條款」】
8.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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