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電子郵件信箱
d0170102@taipower.com.tw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一、採購後之預期使用情形及其效益目標:(一)預期使用情形:本採購案預計新設2 部單機容量約9,500~11,500 瓩柴油機組,及配合新設機組將裝設選擇性觸媒還原設備(SCR)設施,並加強其他環保措施如規劃廢水收集池、雨水與生活污水分流池及水資源回收設施等,有助減少污染物之排放及提升環境保護作用。(二)效益目標:金門地區為獨立發電系統,經評估預測108年之尖峰負載為65,482瓩,已超過可靠供電能力64,779瓩,本採購案預期能提高金門地區之可靠供電能力,適時減緩金門地區的供電壓力,並達成政府照顧離島居民生活及促進離島經濟繁榮政策。
二、開始使用日期及使用年限:(一)預計開始使用日期:9號機-108年5月;10號機-108年8月。(二)預計使用年限:25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營建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1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售價1,000元。1.電子領標請至http://web.pcc.gov.tw/下載。2.專人領購:自公告日起至106年5月17日止,先將書面圖說費繳存臺灣銀行公館分行第58110174900062號,憑繳款證明向營建處工務組換領。3.郵購:請附銀行繳款證明正本及回郵230元向營建處工務組辦理。
開標地點
1001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本公司總管理處副樓4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1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一般規定:1‧本工程採統包方式辦理,不允許共同投標。2‧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3‧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之締約國廠商參與投標或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4‧投標廠商及其分包廠商提出之資格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如為外國機構所核發者除為該國政府機關核發者外,均應經當地政府單位或法院公證或認證;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如非為中文書寫者,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5‧投標廠商及其分包廠商須提供之資格證明文件(含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所載金額之幣別如非新臺幣時,以等標期內由廠商擇定任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如無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則以外匯交易收盤現金賣出匯率代之。6‧投標廠商及其分包廠商所提出經業主或其授權人發給之完工實績證明文件得為完成契約證明或完工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餘續詳附加說明內容。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除廠商資格摘要欄位敘述內容外,另還包括:
(二)基本資格:1‧國內廠商:(1)須持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兩者之一),其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下列三項之一:CB01010機械設備製造業或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設備製造業或E604010機械安裝業。(2)投標廠商須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證明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2‧外國廠商:(1)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上述1.(1)所列營業項目之相關性。(2)投標廠商須自下列二項證明文件中,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A‧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B‧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三)特定資格:1‧投標廠商應具下列實績:自民國96年1月1日至截止投標日之期間內,曾完成﹝下列(1)及(2)﹞之契約,並持有原始定作人或其授權人發給之實績證明(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若投標廠商僅具備下列第(1)或(2)項實績者,其不足部分得以其分包商的實績替代之,並應於投標時併檢附該分包商的實績證明。(1)安裝發電廠發電設備之實績,其單一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6億元。前述發電廠發電設備所含之項目為下列所示之任一項或一項以上:A‧原動機組:包括柴油機(大樓用緊急供電者除外)、汽輪機、氣渦輪機、風力機或水輪機。B‧鍋爐、廢熱鍋爐。C‧主、輔變壓器。D‧脫硝系統設備(SCR)。(2)設計(含製造)及試驗燃重油之柴油引擎發電機組之實績,其單一發電機組的引擎額定出力在發電機端不低於9,000kW。2‧投標廠商應具下列財力證明: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1)權益不低於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以上請詳招標文件/統包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7點廠商資格規定內容。
◎本採購案辦理第1次更正公告,招標文件部分內容已更正,更正內容詳如更正公告文件01,已購買本招標文件者,請於公告日起採下列方式免費領取更正文件:(1)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2)書面領取請於公告日起在辦公時間(08:00至12:00;12:50至16:50)向營建處工務組洽領。(3)快捷郵遞請附回郵170元(請註明案號)寄至營建處工務組辦理。餘同原規定不變。。
(1)上述金額均含營業稅。
(2)不含營業稅之「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926,000,000元。
(3)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06年12月13日止。
(4)評選委員名單:廖委員識鴻、林委員文興、涂委員世達、劉委員春暉、李委員冠宗、葉委員英傑、王委員意誠、顏委員木群、林委員國欽。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