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5樓
電子郵件信箱
u775686@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契約合約期滿機關如認為廠商之各項服務績效良好,得同意以原約原條件辦理續約壹年,並以一期為限。
(二)契約到期後在機關新約尚未簽訂完成時,廠商應繼續履行原約各項條款至新約簽訂完成為止(以壹個月為限),機關並按原契約金額付款。
(三)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服務名稱或數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5樓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5樓5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5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機關訂定之規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政府核准登記E606010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原IF02010用電設備檢測維護業亦適用),並檢附台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或E601010之甲級電器承裝業,並檢附台灣區電器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稅繳納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証明。如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更正招標公告:投標須知開標地點為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5樓501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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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須填具「5.工作人員文件審查表」。另開標須附下述人員證明文件(含勞保投保證明文件(勞保卡視同無效證明)、專業證照及工作經歷)之影本供審查,且於決標日或接獲本公司通知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週休二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之﹚內,應將前述各項證明文件正本送本公司供使用單位核對。
a.負責變電室電氣設備及緊急柴油發電機組維護保養工作領班1名及配電系統維護保養工作領班1名,須具備下列任一技術士檢定合格後,從事電氣相關工作5年以上:
(A)室內配線或工業配線乙(含)級以上。
(B)變電線路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乙(含)級以上。
(C)甲種電匠。
b.負責配電維護保養工作技術員6員,須具有2(含)年以上電氣相關工作經驗證明,並具備下列技術士檢定合格之一:
(A)室內配線或工業配線丙(含)級以上。
(B)變電線路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丙(含)級以上。
(C)電匠考驗。
c. 上述8人均任職於投標廠商公司,不得至其他處所兼職或工讀生,之中至少1人同時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之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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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一、上述金額均含5%之營業稅,不含稅之採購金額為NTD:14,345,117元,不含稅之預算金額為NTD:6,885,656元。
二、投標廠商如有本採購案規範之疑問,請洽詢本公司秘書處工務組 宋健銨先生 或 黃敬斌課長(電話:02-23666378)。
三、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2-23666321或02-23667364。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信箱:d05703@taipower.com.tw。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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