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5樓
電子郵件信箱
u210169@taipower.com.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於契約期滿時,須待機關覓妥新承攬商並與新承攬商簽約,而新承攬商正式執行契約後,本契約始失其效力,在本契約失其效力前,得標廠商應繼續依原約條款履行,最長以二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5樓秘書處總務組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4樓開標室三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5樓秘書處總務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機關制訂之規範。
廠商資格摘要
(一)政府合法登記設立之廠商,並持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列有I901011保全業,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保全業經營許可證。
(三)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
(四)有效期限內之「保全業責任保險證明」。
1、投標廠商其投保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至少為新臺幣10,000,000(即最高賠償金額),自負額3%以內(應為最高賠償金額之3%,不得以個別事故按金額分別計算),且不得另增訂違反前述最高賠償金額與自負額之其他除外或附加限制條款。
2、有效期限至少應涵蓋開標日期。
3、履約期間乙方投保之責任保險及自負額比率應維持有效。乙方應於其責任保險保單屆期前向甲方提出符合上述規定有效之新保單以持續履約。
(五) 其他: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請出具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本招標標的同性質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招標標的第1年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招標標的第1年預算金額,並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履約完成證明文件。
【單次門檻金額為新台幣5,612,366元;累積門檻金額為新台幣14,030,916,以上金額之計算均不含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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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述金額均含5%之營業稅,不含稅之採購金額為NTD:30,400,318元,不含稅之預算金額為NTD:28,061,832元。
2、投標廠商如有本採購案規範之疑問,請洽詢本公司秘書處大樓管理組 江先生(電話:02-23666395)。
3、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2-23666321或02-23667364。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信箱:d05703@taipower.com.tw。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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