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5樓
電子郵件信箱
u210169@taipower.com.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5樓秘書處總務組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5樓501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5樓秘書處總務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機關制訂之規範。
廠商資格摘要
(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3) 投標廠商僱用人員之基本資格。(詳如本公告附加說明及相關招標文件)
※詳細資格規定請詳閱本案相關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另應檢具其僱用人員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僱用人員之基本資格條件:
(一)本國籍人士:大學畢業曾留學或居住英語系國家之經驗,具有多益測驗成績860-990分金色證書之認證(如附件)。
(二)外籍人士:以英文為母語且大學畢業,並符合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居留者(即符合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者),或持有我國就業資格文件或證明文件者(即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2項取得工作許可者),或符合勞工委員會依「就業服務法 」頒訂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八章雙語翻譯工作之規定者(即受僱於跨國人力仲介機構)。
二、投標廠商應附僱用人員之證明文件,包括:
(一)大學畢業證書影本。
(二)國籍證明文件(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三)留學或居住英語系國家之證明文件影本(本國籍人士)。
(四)多益測驗成績影本(本國籍人士)。
(五)本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或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有居留證影本(外國籍人士)。
(六)投標廠商與僱用人員之僱傭契約。
招標機關得視需要要求投標廠商出具證明文件正本以供查對。
-------------------------------------------------------------------------
#其他
1、上述金額均含5%之營業稅,不含稅之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均為NTD:770,800元。
2、投標廠商如有本採購案規範之疑問,請洽詢本公司秘書處文書組李課長(電話:02-23666348)。
3、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2-23666321或02-23667364。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信箱:d05703@taipower.com.tw。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