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5樓
電子郵件信箱
u210169@taipower.com.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契約到期後在甲方新約尚未簽訂完成時,乙方應續履行原約各項條款至新約簽訂完成止;惟最長以3個月為限,並不得逾契約總金額20 %(不含營業稅)。
2.另本案履約期間如因業務需要,得向廠商增減採購人力,增減數量以20人為上限。
3.前述兩項增購總金額,不得逾契約總金額20%(不含營業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5樓秘書處總務組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4樓開標室三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12/0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5樓秘書處總務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機關制訂之規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部分:
(一)政府核准登記「人力派遣」業務(或其營業項目相關者),並持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最新一期繳納營業稅之繳款書收據聯。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請檢附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
二.特定資格部分:廠商需具有與本招標標的同性質之經驗或實績,並提供符合下列要件之證明文件:
(一)證明文件需為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2.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3.契約連同驗收紀錄。
(二)前項證明文件之性質應與本招標標的同質(屬辦公室/行政勤務類別),如該證明文件之標的名稱無法直接辨別工作性質,或該採購為併類發包,除出具(一)證明文件外應併提結算明細表或可供辨別及計算工作細項之驗收文件,未提供者將不採計該筆金額。
(三)經驗或實績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及門檻金額如下:
1.有效期間:民國100年1月1日至本案投標截止日。
2.門檻金額(不含營業稅):
(1)如為單筆契約金額者,需大於或等於新臺幣1,433萬5,992元。
(2)如為累積數筆契約金額者,累計總金額需大於或等於新臺幣3,583萬9,980元。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本招標公告之採購資料欄位中所載之金額均含5%營業稅。
另,本案未稅採購金額為NTD:87,723,216,未稅預算金額為NTD:73,102,680。
二.廠商如有本採購案資格或工作規範等疑問,可詢問秘書處總務組主管事務袁錦芝課長(電話:02-23666366)。
三.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2-2366-6321或02-2366-7364。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信箱:d05703@taipower.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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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106/09/18更正之重點如下:
(1) 更正預算及採購金額。
(2) 本案辦公室勤務員需求人數由65人增加為67人。
(3) 截標及開標日期更正為106/10/03。
其餘事項如更正後之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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