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5樓
電子郵件信箱
u785915@taipower.com.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為:
(一)得標廠商如欲續約,應於契約期滿3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機關,經機關「總處員工膳食委員會」開會確認得標廠商各項服務績效良好時,得同意以原約條件,辦理續約1年,並以1期為限。
(二)得標廠商於契約期滿,如機關仍尚未簽訂新約時,得標廠商應繼續履行原約各項條款至新約簽訂生效止,期間以1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5樓秘書處總務組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4樓開標室三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5樓秘書處總務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本公司訂定之各類標準契約範本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包含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或餐飲業或其他餐飲業等),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此等証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免繳有關所得稅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三)廠商或其受僱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須提出營養師職業執照、乙級合格廚師證書、丙級合格廚師證書及勞健保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可於投標截止日前至本公司,由大樓管理組有關人員引領察看員工餐廳及廚房並作說明。洽詢電話:02-23666431(秘書處大樓管理組主管餐務)。
2.資格符合之廠商應參照本公司員工餐廳膳食採購承攬工作契約,擬妥「經營方式與計畫書」(正楷書寫或打字格式不拘,以A4紙張,不超過50頁,共8份),連同投標文件於投標截止日【106年1月23日上午10時截標】,以郵遞或專人送達台電秘書處總務組(台北市羅斯福路3段242號5樓)。
3.前述所示之金額均為預估營業金額(包含營業稅)。
4.後續評選之時間地點由主辦部門(大樓管理組)另行通知投標廠商;評選結果出爐後,則由採購部門通知優勝廠商前來簽署決標紀錄。
5.廉政熱線:02-23666321或02-23667364。
廉政電子信箱:d05703@taipower.com.tw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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