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
電子郵件信箱
u503742@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訂有「自動延長保險期間附加條款」,延長保險期間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5億5,470萬元,延長期間為8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
付款方式
廠商應先將招標文件之工本費新臺幣200元繳入台灣銀行公館分行,帳戶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帳號第58110104900065號,並在『台灣銀行存入憑條』備考欄註明繳款廠商名稱、地址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後,依下述方式擇一購領:1.親自領取2.郵購領取。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802會議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5/06/03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及出具保單,並防範廠商之圍標行為。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資產組。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民國115年7月1日0時起至118年12月31日24時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依保險法第43條規定辦理,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為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限經政府登記合格之產物保險公司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人工領標:投標廠商應先將招標文件之工本費新臺幣200元繳入台灣銀行公館分行,帳戶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帳號第58110104900065號,並在『台灣銀行存入憑條』備考欄註明繳款廠商名稱、地址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後,依下述方式擇一購領:
1.親自領取:憑存入憑條收據向本公司指定處所具領。
2.郵購領取:檢附存入憑條收據及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並貼足回郵之大信封,向本公司指定處所郵購,投標廠商應自行估計郵遞時間。
二、電子領標:請上網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領標。
〔其他事項〕
一、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請向本公司財務處資產組提出。
二、本公司廉政電話:(02)2366-7364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三、本公司採公開保險金額及相關保險條件公開招標,訂定底價,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本公司保險費底價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四、履約地點為宜蘭縣。
五、本案可以人工方式投標或採電子方式投標,詳投標須知。
六、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七、未來增購權利,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並依原保險單所載 「自動延長保險期間附加條款」約定之條件核算保險費,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八、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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