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
電子郵件信箱
u499537@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材料處採購一組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台電大樓副樓1樓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得標廠商如期如質履約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材料處採購一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參採工程會範本,經本公司權責主管核定之勞務採購資訊服務標準條款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三、其餘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電智慧倉儲管理系統(WMS)推廣建置(第一期)案」投標須知」第六十六、。
附加說明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預算未稅金額:新臺幣60,481,200元;採購未稅金額:新臺幣60,481,200元)
二、本案決標原則: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準用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詳如招標文件「台電智慧倉儲管理系統(WMS)推廣建置(第一期)案招標規範」附件2「建議書撰寫指引」及附件3「建議書評選」;決標方式:本案採分項單價及總價報價,總價議減、總價決標。
三、本案為限制性招標,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四、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派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標封外封請書明案號、截止投標日期時間、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傳真電話及連絡電話、投標廠商統一編號等,以供識別。
五、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2-23667364,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六、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42號8樓材料處採購一組,免費索取,或自行政院工程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http://web.pcc.gov.tw)自行下載領投標資料。郵寄領取(外封請註明領取#0081500044案標單)請貼足回郵之信封並書明收件人地址,寄至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42號8樓材料處採購一組免費索取,並請自行估算郵件往返所需時間。
七、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免費
八、投標廠商利用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領標者,請依本案投標須知第6.1條規定將本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附於標封內,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九、履約地點:材料處北部與中部儲運中心、配售電事業部之台北市區營業處、高雄區營業處、輸供電事業部之台北供電區營運處、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其餘詳「台電智慧倉儲管理系統(WMS)推廣建置(第一期)案招標規範」貳、專案範圍。
十、得標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不得為陸籍人士,並不得提供及使用大陸廠牌(包含陸製/陸資/貼牌產品/標示台灣製造卻使用陸製晶片)資通訊產品;且乙方供應之手持裝置(PDA、平板)及標籤列印機,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其餘詳台電智慧倉儲管理系統(WMS)推廣建置(第一期)案「資訊應用軟體委外開發服務契約書」第八條 履約管理 第二十六、。
十一、本案履約過程中全部地點倘有使用機具,且其具有聯網或無線傳輸能力之通訊組件,該組件不得為大陸廠牌且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者,其餘詳「台電智慧倉儲管理系統(WMS)推廣建置(第一期)案」投標須知第十五、(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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