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
電子郵件信箱
u677219@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台電大樓副樓1樓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0081500027押標金繳納帳戶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803室材料處採購一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參採工程會範本,經本公司權責主管核定之財物採購標準條款。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詳財物採購投標須知4.7.1】(※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1式1份。
四、其餘詳「台灣電力公司材料處中部儲運中心M庫監視器增設及線槽路徑優化案採購規範(115年5月)」第貳.廠商資格及規格及財物採購投標須知4.7資格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以上金額均為含稅。(預算未稅金額:新臺幣5,270,000元;採購未稅金額:新臺幣5,270,000元)。
二、決標方式:本案採分項單價及總價報價,全案總價比減、總價決標。
三、本案為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開標,資格與規格符合者,再通知開價格標。
四、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派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標封外封請書明案號、截止投標日期時間、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傳真電話及連絡電話、投標廠商統一編號等,以供識別。
五、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2-23667364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六、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自行政院工程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http://web.pcc.gov.tw)自行下載領投標資料。
七、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免費
八、投標廠商利用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領標者,請依本案投標須知第6.1條規定將本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附於標封內,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九、本次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述三家廠商之限制」。
十、履約期限:所有作業(含設備移交、安裝、測試、及相關文件等),須於得標次日起130工作天內完成,並於驗收合格繳納保固金後,一次付清全部款項。其餘詳「台灣電力公司材料處中部儲運中心M庫監視器增設及線槽路徑優化案採購規範(115年5月)」第肆、交貨期限及驗收。
十一、本案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廠商所供應整體標的之組成項目(例如製成品之特定組件),其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產品之項目:監視器、PoE Switch(監視器、PoE Switch不得為中國大陸廠牌及中國大陸生產之產品,亦不得為貼牌之產品,並檢附切結書。)。
十二、本採購廠商履約過程中下列地點倘有使用機具,且其具有聯網或無線傳輸能力之通訊組件,該組件 ■不得為大陸廠牌;■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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