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
電子郵件信箱
u013781@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公司保留於契約效期屆滿(不含展延效期)前,依原契約條款及契約單價增購決標時契約總金額50%以內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808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10,000元整(或等值之外幣)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條款。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本案投標廠商無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資格,惟須檢附以下資格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業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請注意投標須知4.7.5「投標廠商之資格文件如以中文以外之語文書寫,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之規定)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投標廠商如為外國廠商,免附該項繳稅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一、以上金額均含5%營業稅;預算金額:新臺幣3,457,143(不含營業稅),採購金額:新臺幣5,185,714(不含營業稅)。
二、決標方式:單價及總價報價,總價比減,總價決標。
三、本案為公開招標第5次招標,並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四、本案履約期限如下,餘詳開放性裝運/交貨條款:
(一) 國內標:決標後次日起180天內1次交貨8,000只至本公司北部儲運中心。
(二) 國外標:決標後次日起180天內1批裝運8,000只。
五、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六、採電子領標方式領取招標文件之廠商投標時,請自行將下載之資格封、規格封、價格封及綜合封封面檔案樣本以A4紙張列印後,分別貼置於其自備不透明之封套(各封套之尺寸,請分別依各該下載檔案樣本中所標示之「實際大小」尺寸自行製作)上使用,並應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投標。
七、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派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標封外封請書明案號、截標日期時間、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傳真電話、聯絡電話及投標廠商統一編號等,以供識別。
八、投標廠商利用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領標者,請依本案投標須知第6.1條規定將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附於標封。
九、招標文件「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切結書,請務必將「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放置於綜合封或資格標封內,以免投標文件無效。
十、曾參與本案投標,且其規格文件(含澄清資料)及樣品經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在參與此次投標時,可免再提出規格文件及樣品,惟需於「綜合標封或規格標封」內出具「保證函」(1式3份),確認114年7月24日開標所提送之規格文件(含澄清資料)及樣品均適用於本案。若無新廠商投標將逕開價格標。
十一、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2-23666774或02-23667364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十二、如投標時未使用最新版次之招標文件,將判為不合格標。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