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
電子郵件信箱
u781195@taipower.com.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契約效期內機關保留依原契約條款及契約單價增購原契約總金額100 %以內之權利。若有增購,立約商應另繳交增購金額5%之履約保證金,俟履約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一併退還。
2.契約效期屆滿,惟新約尚未訂妥時,機關保留依原契約條款及契約單價延長履約期限之權利,惟不得超過12個月。
3.餘詳「台電國際物流服務」工作規範(115年2月版)第九條 履約期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材料處採購一組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台電大樓副樓1樓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材料處採購一組
履約期限
本案契約效期自機關通知次日起2年或實際執行金額已達契約總金額止,以先到者為準,詳「台電國際物流服務」工作規範(115年2月版)第九條 履約期限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適合參考之指數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本案僅允許本國籍「海運運輸業者」或「海運承攬業者」投標,其餘詳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海運運輸業者:應附具交通部航港局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及中華民國海運聯營總處推薦本採購案之證明文件;海運承攬業者:應附具海運承攬業許可證及本案已洽得本國籍海運運輸業之報價或艙位證明文件(證明文件須為本國籍海運運輸業出具之書面文件,並標示本案案名及案號)。(2)其他資格文件詳本公告附加說明十二(2)~(4)。
附加說明
**115/2/13更正公告修正內容如下**
1.修正「台電國際物流服務」工作規範第五條、四、(三),「若因機關原因造成超過自進倉日..」修正為「若因機關原因造成超過自進口日..」。
2.修正工作規範附件3-國外裝載港與卸貨港港口清單項目40,北歐地區港口刪除「聖彼得堡」。
3.「台電國際物流服務」工作規範、投標須知、國外裝載港與卸貨港港口清單、「台電國際物流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等文件配合前述修正變更為115年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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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上金額均為含稅。(新臺幣未稅金額:預算金額309,600,000元;採購金額619,200,000元)**廠商報價(未稅)超過預算金額(未稅)者為不合格標。
二、本案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準備最有利標,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詳如招標文件「『台電國際物流服務』案評分及評定方法」;決標方式為分項單價及總價報價,全案總價議減、總價決標。
三、本案為限制性招標,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四、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派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標封外封請書明案號、截止投標日期時間、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傳真電話及連絡電話、投標廠商統一編號等,以供識別。
五、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2-23666774或02-23667364,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六、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42號8樓材料處採購一組,免費索取,或自行政院工程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http://web.pcc.gov.tw)自行下載領投標資料。郵寄領取(外封請註明領取#0081400093案標單)請貼足回郵之信封並書明收件人地址,寄至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42號8樓材料處採購一組免費索取,並請自行估算郵件往返所需時間。
七、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免費
八、投標廠商利用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領標者,請依本案投標須知第七十七條規定將本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附於標封內,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九、本次招標文件包含「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切結書,請務必將該切結書放置於綜合封內,以免投標文件無效。
十、本案履約地點:立約商須提供有關國際海/空運運輸、國內報關提貨及國內運輸作業等整體或個別項目之服務,詳進出口器材空運運輸裝運地區航點清單(工作規範附件1)及國外裝載港與卸貨港港口清單(工作規範附件3)。
十一、廠商投標總價為廠商美元報價部分折算新臺幣後之金額與廠商新臺幣報價部分金額之合計值,美元折算新臺幣(計至新臺幣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之匯率取截止投標日前一辦公日台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匯率取至小數點以下第2 位為止,第3 位四捨五入),該總價高於本案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十二、依本案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如下:
(1)海運運輸業者:應附具交通部航港局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及中華民國海運聯營總處推薦本採購案之證明文件;海運承攬業者:應附具海運承攬業許可證及本案已洽得本國籍海運運輸業之報價或艙位證明文件(證明文件須為本國籍海運運輸業出具之書面文件,並標示本案案名及案號)
(2)應附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發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或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本項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
(3)應附具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臺北關、臺中關及高雄關分別核發之報關業務證照(報關行營業執照),本項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
(4)應附具公路主管機關核發之汽車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本項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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