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81100066 已決標公告

澎湖尖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12/02/18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47,000,000
原始預算
$ 147,000,0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3.31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69 - 其他電力設備及零件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聯絡人 徐聖智
聯絡電話 (02) 23667390
◎B區被點擊之撲克牌會出現紫色粗框,表示該撲克牌已被挑選,若欲取消挑選,請再點擊該撲克牌1次,紫色粗框會消失。
A區 重新整理
機關代碼 3.13.31
單位名稱 材料處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
聯絡人 徐聖智
聯絡電話 (02) 23667390
傳真號碼 (02) 23684160
電子郵件信箱 u644169@taipower.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4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2/1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投標須知下載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3/07 17:00
開標時間 112/03/08 10: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台電大樓副樓10樓開標室(註:如有變動,開標前另通知)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700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材料處採購一組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履約地點 澎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計工期,分3期履約,共330日曆天,詳採購說明11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參採工程會範本,經本公司權責主管核定之財物採購標準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應提出至少包含下列營業項目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若為外國廠商則須出具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英文證明文件)及應附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繳稅證明 1.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2.CC01090 電池製造業 3.E601010 電器承裝業 4.IG03010 能源技術服務業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 三、實績證明文件 四、餘詳「澎湖尖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採購說明(變技字第111-043號、111年12月30日)」2.投標廠商資格。
廠商信用之證明--須自下述三項證明文件中,擇一提出 (1)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2) 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3) 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餘詳「澎湖尖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採購說明(變技字第111-043號、111年12月30日)」2.投標廠商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投標截止日前曾完成併入國內或國外電網3.3 kV以上電壓等級電力系統之1MW以上儲能系統,主標商需提出前述儲能系統整合規劃及承做能力之實績證明(如驗收結算證明書、使用良好證明等),如此一實績屬團隊之分包商或主標商之母公司,則主標商需獲其實績證明授權書,始可認定為主標商實績。實績證明及實績授權書之文件,須經法院或公證單位公證或認證。 餘詳「澎湖尖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採購說明(變技字第111-043號、111年12月30日)」2.投標廠商資格 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須自下述三項證明文件中,擇一提出: (1)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2) 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3) 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餘詳「澎湖尖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採購說明(變技字第111-043號、111年12月30日)」2.投標廠商資格。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投標截止日前曾完成併入國內或國外電網3.3 kV以上電壓等級電力系統之1MW以上儲能系統,主標商需提出前述儲能系統整合規劃及承做能力之實績證明(如驗收結算證明書、使用良好證明等),如此一實績屬團隊之分包商或主標商之母公司,則主標商需獲其實績證明授權書,始可認定為主標商實績。實績證明及實績授權書之文件,須經法院或公證單位公證或認證。 餘詳「澎湖尖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採購說明(變技字第111-043號、111年12月30日)」2.投標廠商資格
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須自下述三項證明文件中,擇一提出: (1)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2) 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3) 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餘詳「澎湖尖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採購說明(變技字第111-043號、111年12月30日)」2.投標廠商資格。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一、以上金額均為含稅(預算及採購金額未稅:140,000,000元)(註:本案原預算及採購金額未稅100,000,000元,已於第3次公告調整預算及採購金額為140,000,000元) 二、決標方式:最有利標不訂底價,採單價及總價報價,總價決標。 三、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19條辦理公開招標,依該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與第52條第1項第3款,不訂底價,並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且依該法第56條第1項評定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詳如「澎湖尖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採購說明 (變技字第111-043號、111年12月30日)」附件4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澎湖尖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評選須知(含附表一、附表二)〕。 四、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派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標封外封請書明案號、截止及開標日期時間、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傳真電話及連絡電話、投標廠商統一編號等,以供識別。 五、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2-23666774或02-23667364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六、投標廠商利用政府採購電子領標者,請於投標封附上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七、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免費 八、本案含資通訊功能之設備(BMS、電池模組、電池櫃、電池貨櫃、PCS、ESMSSCADA網路通訊設備等)不得由中國大陸廠商提供,且不得於中國大陸生產製造(註:本採購案電芯以及其他不涉及資通訊功能之設備 ,倘為大陸地區產品,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餘詳「澎湖尖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採購說明(變技字第111-043號、111年12月30日)」5.5及投標須知附加條款第32條(3)。 九、為確保設備品質及台電運轉維護實務需求,「澎湖尖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採購說明(變技字第111-043號、111年12月30日)」6.9及6.10規定之事項及保證書等為投標廠商必要遵守,並應於服務建議書或投標文件內檢附,檢附資料如未能符合規定,投標廠商得澄清一次,並以一次為限,惟不得補件。未提供或提供之規格或內容經澄清後仍不符合要求者為不合格標,不得列為評選對象,餘詳「澎湖尖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採購說明(變技字第111-043號、111年12月30日)」6.投標文件及服務建議書提送。 十、投標廠商應附保證書保證投標時所提送之規格文件內所有文件、設計、技術及施工 法等均未違反使用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若有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時,投標者應負擔所有之法律責任,與台電公司無涉,詳「澎湖尖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採購說明(變技字第111-043號、111年12月30日)」6.10.6.。 十一、本案適用GPA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 十二、本次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述三家廠商之限制」。 十三、本案已於112年2月3、4日統一辦理澎湖儲能案場現場勘查作業,本次(第4次)招標不再另行安排現場勘查,本案投標須知附加條款第56條(13)本次招標不適用。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截標時間 112/03/07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31
聯絡人
徐聖智
聯絡電話
(02) 23667390
◎B區被點擊之撲克牌會出現紫色粗框,表示該撲克牌已被挑選,若欲取消挑選,請再點擊該撲克牌1次,紫色粗框會消失。
A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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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代碼
3.13.31
單位名稱
材料處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
聯絡人
徐聖智
聯絡電話
(02) 23667390
傳真號碼
(02) 23684160
電子郵件信箱
u644169@taipower.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4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2/1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投標須知下載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3/07 17:00
開標時間
112/03/08 10: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台電大樓副樓10樓開標室(註:如有變動,開標前另通知)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700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材料處採購一組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履約地點
澎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計工期,分3期履約,共330日曆天,詳採購說明11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參採工程會範本,經本公司權責主管核定之財物採購標準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應提出至少包含下列營業項目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若為外國廠商則須出具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英文證明文件)及應附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繳稅證明 1.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2.CC01090 電池製造業 3.E601010 電器承裝業 4.IG03010 能源技術服務業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 三、實績證明文件 四、餘詳「澎湖尖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採購說明(變技字第111-043號、111年12月30日)」2.投標廠商資格。
廠商信用之證明--須自下述三項證明文件中,擇一提出
(1)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2) 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3) 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餘詳「澎湖尖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採購說明(變技字第111-043號、111年12月30日)」2.投標廠商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投標截止日前曾完成併入國內或國外電網3.3 kV以上電壓等級電力系統之1MW以上儲能系統,主標商需提出前述儲能系統整合規劃及承做能力之實績證明(如驗收結算證明書、使用良好證明等),如此一實績屬團隊之分包商或主標商之母公司,則主標商需獲其實績證明授權書,始可認定為主標商實績。實績證明及實績授權書之文件,須經法院或公證單位公證或認證。 餘詳「澎湖尖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採購說明(變技字第111-043號、111年12月30日)」2.投標廠商資格 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須自下述三項證明文件中,擇一提出: (1)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2) 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3) 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餘詳「澎湖尖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採購說明(變技字第111-043號、111年12月30日)」2.投標廠商資格。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投標截止日前曾完成併入國內或國外電網3.3 kV以上電壓等級電力系統之1MW以上儲能系統,主標商需提出前述儲能系統整合規劃及承做能力之實績證明(如驗收結算證明書、使用良好證明等),如此一實績屬團隊之分包商或主標商之母公司,則主標商需獲其實績證明授權書,始可認定為主標商實績。實績證明及實績授權書之文件,須經法院或公證單位公證或認證。 餘詳「澎湖尖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採購說明(變技字第111-043號、111年12月30日)」2.投標廠商資格
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須自下述三項證明文件中,擇一提出: (1)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2) 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3) 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餘詳「澎湖尖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採購說明(變技字第111-043號、111年12月30日)」2.投標廠商資格。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一、以上金額均為含稅(預算及採購金額未稅:140,000,000元)(註:本案原預算及採購金額未稅100,000,000元,已於第3次公告調整預算及採購金額為140,000,000元) 二、決標方式:最有利標不訂底價,採單價及總價報價,總價決標。 三、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19條辦理公開招標,依該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與第52條第1項第3款,不訂底價,並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且依該法第56條第1項評定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詳如「澎湖尖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採購說明 (變技字第111-043號、111年12月30日)」附件4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澎湖尖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評選須知(含附表一、附表二)〕。 四、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派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標封外封請書明案號、截止及開標日期時間、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傳真電話及連絡電話、投標廠商統一編號等,以供識別。 五、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2-23666774或02-23667364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六、投標廠商利用政府採購電子領標者,請於投標封附上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七、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免費 八、本案含資通訊功能之設備(BMS、電池模組、電池櫃、電池貨櫃、PCS、ESMSSCADA網路通訊設備等)不得由中國大陸廠商提供,且不得於中國大陸生產製造(註:本採購案電芯以及其他不涉及資通訊功能之設備 ,倘為大陸地區產品,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餘詳「澎湖尖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採購說明(變技字第111-043號、111年12月30日)」5.5及投標須知附加條款第32條(3)。 九、為確保設備品質及台電運轉維護實務需求,「澎湖尖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採購說明(變技字第111-043號、111年12月30日)」6.9及6.10規定之事項及保證書等為投標廠商必要遵守,並應於服務建議書或投標文件內檢附,檢附資料如未能符合規定,投標廠商得澄清一次,並以一次為限,惟不得補件。未提供或提供之規格或內容經澄清後仍不符合要求者為不合格標,不得列為評選對象,餘詳「澎湖尖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採購說明(變技字第111-043號、111年12月30日)」6.投標文件及服務建議書提送。 十、投標廠商應附保證書保證投標時所提送之規格文件內所有文件、設計、技術及施工 法等均未違反使用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若有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時,投標者應負擔所有之法律責任,與台電公司無涉,詳「澎湖尖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採購說明(變技字第111-043號、111年12月30日)」6.10.6.。 十一、本案適用GPA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 十二、本次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述三家廠商之限制」。 十三、本案已於112年2月3、4日統一辦理澎湖儲能案場現場勘查作業,本次(第4次)招標不再另行安排現場勘查,本案投標須知附加條款第56條(13)本次招標不適用。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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