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
電子郵件信箱
u800286@taipower.com.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詳外購器材海運運輸服務契約條款第八條履約期限(三)
甲方保留向乙方增購(後續擴充)之權利如下
1. 契約效期內,如海運費實際執行金額已達契約總金額,甲方保留依原契約條款及契約單價增購之權利。
2. 前述增購金額(含履約期限延長6個月)以不逾原契約總金額30%為限。另若有增購部份,乙方應另繳交增購金額5%之履約保證金,俟履約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一併退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材料處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3/0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材料處
履約期限
至107年2月28日止,或實際契約執行金額已達契約總金額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本公司制訂規範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營業稅繳稅證明: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免繳有關所得稅繳稅證明。
三、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四、航政機關核發之船舶運送業登記許可文件或船務代理業或海運承攬運送業登記許可文件。
附加說明
**106.11.24修正如下:
修訂「投標須知」附加條款第六十四條,增加「為中華民國海運聯營總處推薦適載承運之本國籍船舶運送業,應提出推薦本採購案之證明文件。」之選項。此非屬重大變更,不延長等標期。
一、以上金額均為含稅。(未稅金額:採購金額NT$9,789,000、預算金額NT$7,530,000)
二、決標方式:單價及總價報價,全案總價比減,全案總價決標。
三、本案為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開標,資格與規格符合者,再通知開價格標。
四、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派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標封外封請書明案號、截止及開標日期時間、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傳真電話及連絡電話、投標廠商統一編號等,以供識別。
五、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2-23666774或02-23667364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六、招標五領取方式及地點: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42號8樓材料處採購一組,免費索取,或自行政院工程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http://web.pcc.gov.tw)自行下載領投標資料。郵寄領取(外封請註明領取#0080600103案標單)請貼足回郵之信封並書明收件人地址,寄至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42號8樓材料處採購一組免費索取,並請自行估算郵件往返所需時間。
七、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免費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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