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
電子郵件信箱
u800286@taipower.com.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契約效期內,如契約實際執行金額已達契約總金額,甲方保留依原契約條款及契約單價增購之權利。
2.履約期滿新約尚未定妥時,甲方保留依原契約條款及契約單價延長履約期限3個月之權利。
3.如乙方履約情形良好,甲方保留以限制性招標議價方式,延長契約期限2年以內之權利。
4.前述各項後續擴充之總額以不逾原契約總金額150%為限。乙方應另繳交後續擴充金額10%之履約保證金,俟履約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一併退還。
(詳契約條款第十條)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材料處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3/0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材料處
履約期限
自通知履約日起二年,或實際執行金額已達契約總金額,先到者為準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本公司制訂規範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三、公路主管機關核發之中華民國汽車貨運業或汽車貨櫃貨運業或汽車路線貨運業之營業執照。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五、須具備至少(1)大貨車20輛或曳引車20輛及(2)小貨車5輛等有效期限內之行車執照影本供查驗(行車執照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其尚無自有者得免附行車執照影本,惟應檢附租賃契約影本或書面承諾將於得標後租賃或自購之書面切結書,並應在決標後15工作天內提供行車執照影本供查驗。(行車執照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附加說明
一、以上金額均為含稅。(未稅金額:預算金額NT$41,904,762;採購金額NT$104,761,905)
二、決標方式:單價及總價報價,總價比減,全案總價決標。
三、本案為公開招標第三次招標,依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辦理,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開標,資格符合者,再通知開價格標。
四、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派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標封外封請書明案號、截止及開標日期時間、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傳真電話及連絡電話、投標廠商統一編號等,以供識別。
五、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2-23666774或02-23667364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六、招標五領取方式及地點: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42號8樓材料處採購一組,免費索取,或自行政院工程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http://web.pcc.gov.tw)自行下載領投標資料。郵寄領取(外封請註明領取#0080600074案標單)請貼足回郵之信封並書明收件人地址,寄至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42號8樓材料處採購一組免費索取,並請自行估算郵件往返所需時間。
七、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免費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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