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
電子郵件信箱
u273437@taipower.com.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詳開放性交貨條款(鍍鋅等邊角鋼):
1.本公司保留於契約規定之期間屆滿前,依原契約條款及契約單價增購契約總金額20%以內之權利。
2.契約效期屆滿,若累積交貨數量未達契約數量總額,則契約效期自動展延,展延期限內台電得於需求60天前分批通知立約商交貨。通知期限不得逾契約效期後6個月,若累積交貨數量已達契約數量總額但未逾契約數量總額之120%時,台電得視用料需求隨時辦理結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材料處(採購一組)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4樓開標室(五)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4/1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材料處(採購一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據本公司制定標準範本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機關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臺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42號8樓材料處採購一組,免費索取,或自行政院工程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 (http:// web.pcc.gov.tw)自行下載領投標資料。郵寄領取(外封請註明領取#0080600002案標單)請貼足回郵之信封並書明收件人地址,寄至臺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42號8樓材料處採購一組免費索取,並請自行估算郵件往返所需時間。
其他
一、以上價格均為含稅。
(未稅金額:預算金額:NT$30,617,000;採購金額:NT$36,740,400)
二、決標方式:單價及總價報價,總價比減,全案總價決標。
三、本案為公開招標,不分段開標。
四、本案投標廠商須填送「保證書」,無填送者視為不合格標。
五、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派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標封外封請書明案號、截止及開標日期時間、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傳真電話及連絡電話、投標廠商統一編號等,以供識別。
六、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2-23666774或02-23667364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七、履約期限:(詳開放性交貨條款(鍍鋅等邊角鋼))
(1)契約效期以2年為原則。通知交貨數量之下、上限為契約數量之100%及120%。累計通知交貨數量達契約數量之100%至120%之間時,台電得視用料需求隨時辦理結案。
(2)契約效期屆滿,若累積交貨數量未達契約數量總額,則契約效期自動展延,展延期限內台電得於需求60天前分批通知立約商交貨。通知期限不得逾契約效期後6個月,若累積交貨數量已達契約數量總額但未逾契約數量總額之120%時,台電得視用料需求隨時辦理結案。
(3)契約效期屆滿前,若累積交貨數量已達契約數量總額時,台電仍得繼續通知立約商交貨,唯累積交貨數量不得逾契約數量總額之120%,通知期限不得逾契約效期後6個月且台電得視用料需求隨時辦理結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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