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242號12F
電子郵件信箱
u272904@taipower.com.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依契約執行並經本公司評定良好者,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增購1年,工作項目及內容為系統建置之準備及監造作業,並以當時系統規劃之研究結果為準,擴充上限金額新臺幣441萬元(含營業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242號12F1207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242號12F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二十六個月完成(不含後續擴充)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參考主管機關範本訂定之研究計畫標準契約最新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凡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及國內外技術顧問機構或個人具執行研究性質之計畫能力者均可參加投標。
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國內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公司、團體及技術顧問機構應檢附:
1. 合法登記或設立登記影本(政府已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廠商得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請勿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之文件)(所有機構包括大專院校皆須檢附);
2.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或免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免附)。
本公司企劃處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需具備執行研究計畫之研究能力,曾完成與本案計畫性質類似或相關承作能力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學術論文、著作或研究報告(或報告摘要)。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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