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966794@taipower.com.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投標須知第62條:「合約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得標廠商得以書面提出按原契約條件續約之申請,經機關同意得續約一年,但以一次為限。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東供電區營運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間無異常關聯且無以虛偽不實文件投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1花蓮縣新城鄉嘉新村嘉南一街1號
其他:履約期限
本契約交辦有效期間自甲方通知開工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契約第7條)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預算編訂已考慮人力薪資漲幅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等網站)。(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為無效標)。
二、檢附最近一期納稅證明,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三、餘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其他:附加說明
本次公告投標廠商聲明書已更新為1140604版。
※以上金額均含營業稅,預算金額(未稅)8,80,000元整,採購金額(未稅)17,600,000元,標價金額(未稅)超過預算金額(未稅)者為無效標。
一、本案為勞務採購,廠商標價清單以「未稅」報價。
二、決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截標日或開標日如因故停止上班(颱風、不定期等放假時),各順延次上班日代之。
四、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煩請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五、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3-8230015、傳真電話:03-8230014,廉政電子信箱:d49563@taipower.com.tw。
六、履約期限:本契約交辦有效期間自甲方通知開工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契約第七條)
七、施工期限:(特訂條款第三條)
(一)本契約交辦有效期間內交辦之工作,乙方應繼續施工至完工為止,在此期間契約仍繼續有效,如逾契約期限一個月仍未完成之工作,甲方得收回自營或另行發包施工。
(二)本工作分批交辦施工,每件交辦工作乙方應在甲方指定期限內開工、完工,並填花蓮分隊轄區內巡視路、巡視車路、桿塔基礎及線下砍伐工作交辦單(需含開工、停工、復工、完工資訊)送交甲方。
八、履約地點:花蓮分隊轄區(花蓮縣、台東縣境內及宜蘭縣南澳地區),詳如特訂條款。
※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東供電區營運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