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382630@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二路320號
履約期限
本工程分二工期進行,第一期材料設計製造、第二期現場施工;第一期工期150日曆天;第二期分第 1、2 階段開工,工期 180日曆天,由機關通知開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台電公司標準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依本案投標須知(十九)特訂規定載明,考量本工程性質及特性,不依本依營建工程物價各項指數變動情形調整。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納稅之證明。
2.廠商投標規定及資格:
(1)一般規定
A、本工程限國內廠商投標。
B、投標廠商所提出之實績證明文件應為政府或採購業主核發之完成契約證明或完工驗收證明或完工證明文件。
C、投標廠商所提出之國外完工實績證明文件或外國相關證明文件,除該國政府機關核發者外,均須經當地之公證或認證。上述證明文件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2)基本資格
A、投標廠商之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應提出營業項目代碼CA02010金屬結構及建築組件製造業或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為甲級(或甲級以上)之證明文件。
B、投標廠商應提出曾完成或與本案標的類似實績證明文件,須同時檢附下列二項證明文件:
I、具有 69kV 以上輸電線路鍍鋅鐵塔材料承製能力證明文件。
II、具有施作 161kV 以上架空輸電線路裝設相關工程之完成契約證明或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應具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擇一附具)。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I、具有 69kV 以上輸電線路鍍鋅鐵塔材料承製能力證明文件。
II、具有施作 161kV 以上架空輸電線路裝設相關工程之完成契約證明或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具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擇一附具)。
附加說明
1.本工程不得使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財政部核准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及代替未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資格。
2.本招標文件所訂內容如與政府採購法規定不符或牴觸時,概依該法為準。
3.投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三十日,至少至115年7月17日。
4.本處端正政風檢舉電07-3212967或d49063@taipower.com.tw信箱。
5.工程地點所在地之調查處(站、組)、電話、信箱:
屏東縣調查站、08-7368888、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6.電子領標廠商檢附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不予決標。
7.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8.以上金額均含稅。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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