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382630@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二路320號
履約期限
本工程共分2期:第一期:電纜延放安裝及拆除工程,由甲方通知開工,自開工日起120日曆天內竣工;第二期:竣工圖繪製,由甲方通知開工,並自開工日起30日曆天內竣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台電公司標準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因本工程履約工項以人工費用為主,不易受物價變動影響,本工程不依營建工程物價各項指數變動情形調整工程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1.廠商納稅之證明。
2.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
其他:附加說明
1.本工程不得使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財政部核准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及代替未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資格。
2.本招標文件所定內容如與政府採購法規定不符或牴觸時,概依該法為準。
3.本工程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如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及發生重大職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得提高估驗計價保留款之額度,每期估驗付款最高可核付至85%。
4.本工程履約工項以人工費用為主,不易受物價變動影響,故本工程不依營建工程物價各項指數變動情形調整工程款,不適用物價指數調整要點。
5.電子領標廠商檢附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不予決標。
6.本處端正政風檢舉電話07-3212967或d49063@taipower.com.tw信箱。
7.工程地點所在地之調查處(站、組)、電話、信箱:
高雄市調查處07-2818888、高雄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
8.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9.以上金額均含稅。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