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382630@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二路320號
履約期限
本工程契約期限符合其中一項者,即停止交辦:(1)開工日起至115年05月31日止為交辦期。(2)交辦總工程費用已達契約總價。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台電公司標準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依本案投標須知(十九)特訂規定載明,考量本工程性質及特性,不依本依營建工程物價各項指數變動情形調整。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1.廠商納稅之證明。
2.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
其他:附加說明
1. 履約保證金繳納原則:以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分為二張,金額各為履約保證金之50%(元)
2. 工程保固保證金之繳納方式:為各交辦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合格後一次繳納。
3. 本工程不得使用政府採購法公佈實施前財政部核准之保險保證單繳納押標金及代替未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之資格。
4.本招標文件所訂內容如與政府採購法規定不符或牴觸時,概依該法為準。
5.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期間保險對象應將甲方人員列為共同被保險人。
6.電子領標廠商檢附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7.本處端正政風檢舉電話07-321-4110#209或d49063@taipower.com.tw信箱。
8.工程地點所在地之調查處(站、組)、電話、信箱:高雄市調查處、07-2818888、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
9.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10.以上金額均含稅。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