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382630@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基於個案需要之考量收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二路320號
履約期限
本工作自甲方通知開工日起1年內為交辦期,惟契約期間交辦總工作款已達契約總價時即停止交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台電公司標準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公司或商業登記)
二、營業稅繳稅證明。
三、特定資格及履約能力證明文件:
1.民航局核發無人機能力認證登記編號。
2.無人機操作證:應具有民航局遙控無人機-專業高級證照(定翼機)、遙控無人機-專業高級證照(多旋翼機)同一操作人具備雙證照。
3.無人機相關能力證明文件:
(1)飛具保險資料
(2)基本規格文件
(3)飛具操作及維修保養手冊
(4)非中國大陸品牌切結書
(5)警察刑事證明書(良民證)
(6)無人機操作人員名冊
4.投標廠商須於本案領標期間內,至本處指定GPS位置進行影片拍攝,並於期限內完成巡檢影片拍攝,檢附影片以作為本案規格標審查合格得標廠商之用,若非於期限內拍攝之影片將視為不合格。(影片拍攝規格要求詳投標須知八十四點)。
5.本採購屬特殊採購,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附件四-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6.本案為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投標、分段開標,再邀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投價格標。資格封與規格封所需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及八十三~八十五點。
7.出具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證明。
8.餘詳本處招標文件之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考量巡檢線路地形複雜、起降不易與遠航程需求,投標時須提出相關飛具資料,並於民航局法人能力認證資料完成登錄。作業人員應具有民航局遙控無人機-專業高級證照(定翼機)、遙控無人機-專業高級證照(多旋翼機)同一操作人具備雙證照,投標時須提出作業人員資格(詳投標須知附件四第四、 (三 )、五(一)項,並於民航局法人能力認證資料完成登錄。資格標檢附相關資料(詳投標須知附件四)。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1.本處端正政風檢舉電話07-3212967或d49063@taipower.com.tw號信箱。
2.工作地點所在地之調查處(站、組)、電話、信箱:高雄市調查處、07-2818888、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
3.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為9,438,095元;預算金額(不含稅)為9,438,095元。
4.本案「投標標價清單」填入之標價係「不含營業稅」,因本案為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投標、分段開標,再邀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投價格標,故「投標標價清單」為開價格標時才需檢附。
5.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6.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7.以上金額均含稅。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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