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403004@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二路320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台電公司標準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投標規定及資格:
(1)一般規定
A、本工程限國內廠商投標。
B、投標廠商所提出之實績證明文件應為政府或採購業主核發之完成契約證明或完工驗收證明或完工證明文件。
C、投標廠商所提出之國外完工實績證明文件或外國相關證明文件,除該國政府機關核發者外,均須經當地之公證或認證。上述證明文件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2)基本資格
A、投標廠商之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檢附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為甲級或甲級以上之證明文件。
B、投標廠商應提出曾完成或與本案標的類似實績證明文件,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具有施作161kV(含)以上架空輸電線路導線更換工程之結算驗收證明書。
(3)投標廠商應具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擇一附具)。
(4)考量本工程性質及特性,詳細價目表內,施工費、運搬費、其他費、工程品質作業費、工程安全衛生設施費、環保設施費、稅雜費等不依營建工程物價各項指數變動情形調整。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具有施作161kV(含)以上架空輸電線路導線更換工程之結算驗收證明書。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具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擇一附具)。
附加說明
1.本工程不得使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財政部核准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及
代替未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資格。
2.本招標文件所訂內容如與政府採購法規定不符或牴觸時,概依該法為準。
3.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期間保險對象應將甲方人員列為共同被保險人,乙方應
於現場施工開工前依特訂條款二、(三)、20(1)規定投保營造或安裝工程綜
合保險。
4.本處端正政風檢舉電話07-3212967或高雄市郵政第32-71號信箱。
5.工程地點所在地之調查處(站、組)、電話、信箱:
屏東縣調查處、08-7368888、屏東郵政 60000 號信箱。
6.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7.以上金額均含稅。
※因應國內確診案例急遽增加,訪客進出本公司之門禁管制,相關措施如下:
(1)訪客進出一般區域須出示施打2劑疫苗之實體或數位證明,經警衛確認後始可入內,並禁止進入管制區域。
(2)如無法提出疫苗施打相關證明,則須提供3日內快篩陰性或7日內PCR之實體或數位證明,經警衛確認後始得入內。
(3)訪客進入請配合量測體溫、配戴口罩,如體溫超過37.5度或有感冒咳嗽等症狀者,建議立即就醫,並禁止進入本處辦公場所。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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